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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不得滥用大数据“杀熟” !《成都市数据条例》9月起施行

2024

06/07

10:14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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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数据条例》于2024年4月25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市人大法工委对该条例的立法意义和立法过程中的考量进行了解读。

规范数据要素应用 充分发挥要素作用

数据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据介绍,《成都市数据条例》是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起草的首部新制定实体性法规。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中央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制度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新突破。《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四川省数据条例》相继出台,上海、深圳、厦门、贵阳、苏州等地也制定了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

近几年来,我市围绕数据这个关键要素,制定实施了《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成都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规章、文件,数据管理应用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一些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比如,数据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还不够清晰、制度还不够健全,数据收集治理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和引导还不足,数据应用赋能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充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护体系还不够健全等问题,缺乏相应规范性或者引领性规定。

对此,市委围绕智慧蓉城建设,对加强数据领域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动担当,于2022年牵头启动制定数据条例,对进一步加强数据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智慧蓉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不得滥用大数据 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

条例中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收益。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其中明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

根据条例,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并根据公共数据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到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不得违反规定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以及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不得过度收集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共数据的使用,条例提出,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重点推进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成都将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

根据条例,可以引导电信、金融、交通、信用、消费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据密集型行业平台和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带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支持市场主体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现代物流、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推进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

依法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条例中提出,成都将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设立数据流通服务平台。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自律规则以及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服务义务。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构建五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

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就业、社保、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

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

积极探索新兴领域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条例针对我市数据管理领域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和发展需求进行了积极探索,完善了相关制度供给。

针对数据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还不够清晰,数据要素意识不强,数据工作制度及标准还不够健全等问题,条例结合机构改革最新成果,对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数据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对实际工作中已经运行的数据工作责任制、公共数据共享清单、数据标准建设等制度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进行规范,同时就数据区域协同、数据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针对数据收集治理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收集治理的“一数一源”、分类分级、目录化管理、动态更新、质量监督等原则和要求;并就非公共数据规范、合法、正当收集进行了规定。

针对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和引导还不足等问题,条例对数据流通交易体系进行了界定,对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公共数据流通交易方式加强了法制支撑,对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开发创新作出了规范,对围绕数据要素开展的市场培育、交易管理、交易服务和统计核算进行了引导和规范。

针对数据应用赋能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充分等问题,条例注重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对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同时,从数据领域设施建设、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规范,支撑数据要素作用发挥。

针对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护体系还不够健全等问题,条例对数据安全综合治理、数据处理者安全责任进行了规范,对数据行业规范自律、数据共治环境营造和个人信息安全作出了引导,对数据安全技术创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鼓励性、探索性规定。

注重“错位衔接”保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据介绍,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法工委充分听取省人大指导意见,注重与省数据条例的错位与衔接。

从解决问题和发展需求出发,以贯彻落实中央“数据二十条”、《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和《四川省数据条例》为契机,结合数据管理实践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实际。

首先,将我市数据工作责任制、数据源头治理、公共数据回流、公共数据共享三张清单制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智慧城运平台建设等创新实践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并在数据要素意识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要素统计核算、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政务、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推进数据运用,以及各方主体协同开展数据安全保护等突出了成都特色。

其次,对省条例规定的数据标准建设、权益保护、区域协作、分类分级、资源整合、融合发展、交易服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进行了细化补充。

最后,对省条例已经详细规定的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如公共数据收集要件、公共场所个人数据收集、突发事件相关数据收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程序、数据处理者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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