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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8日 星期日

12家餐饮店被曝光!绵阳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2026

09/21

15:56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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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近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2026年第五期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科技城新区雷某经营网络餐饮混同资质、线上线下公示信息不符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市局科新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网络餐饮店铺“绵阳范儿”“炒师(园艺山店)”在同一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经查,经营者雷某以不同地址分别办理两家店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同一外卖平台注册两家网店,但接单、配餐、出餐共用“炒师(园艺山店)”经营场所;网店“绵阳范儿”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门店名称、地址、招牌严重不符。该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科技城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拒不落实整改,还将两家网店调整至“绵阳范儿”登记地址继续混同经营。科新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典型“幽灵外卖”案例,部分经营者套用多套资质同场所混同经营,线上线下信息失真。当事人多证多店共用后厨,消费者无法识别真实主体,增大纠纷处置与食品安全溯源风险。本案查处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须落实主体责任,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范网餐市场秩序。

案例二

科技城新区绵州茶叙炉里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市局科新分局在处理食品安全消费纠纷调解过程中,对涉案经营主体科技新区绵州茶叙炉里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起,在店铺开放式经营区域加工制作提拉米苏蛋糕,并通过外卖平台套餐随餐赠送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该食品,相关经营行为引发食品安全消费投诉。提拉米苏属于高食品安全风险的冷加工糕点,依法需在专用加工专间内制作。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冷加工糕点专用加工专间,且未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未取得冷加工糕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相关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科新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冷加工糕点加工过程风险较高,须在专间内操作。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具备条件的开放式区域制售提拉米苏,且未变更许可事项,实质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有力震慑了擅自变更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持证合规经营,全面落实各品类食品安全管控要求。

案例三

盐亭县云溪镇四只熊寿司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云溪镇四只熊寿司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获195包已超过保质期的“墩墩儿®香辣调味包”,经查,该调味包成分为辣椒粉,用于随餐免费附赠供消费者就餐调味,当事人在该批调味包超过保质期后,仍持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随餐附赠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明确食品赠品同样受食品安全法律约束,不得使用过期食品。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免费附赠的调料、糕点等食品,必须落实进货查验、保质期管控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赠品与售卖食品同等监管,及时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引导经营者树立全品类食品合规意识。

案例四

科技城新区鸭头王现捞卤菜店使用无食品标签调味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8日,市局高新分局对科技城新区鸭头王现捞卤菜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使用的“麻辣调味粉”预包装食品无法定标签标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开业以来,持续将该无标签麻辣调味粉用于菜品增香加工,且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违法所得4135.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未使用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餐饮经营者使用无标签预包装调味粉、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直击餐饮后厨调味品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没收涉案产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组合处置,强化惩戒震慑,督促餐饮单位严把原料采购关口。警示餐饮经营者规范食材索证索票,杜绝使用来源不明、标签缺失食品,守住餐饮食品安全源头防线。

案例五

盐亭县麻辣香锅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2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盐亭县麻辣香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1台“智能收银秤”无计量检测合格标识。经查,该秤用于称量顾客挑选的菜品,并计算总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自2024年7月购买后持续使用,一直未申请强制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餐饮经营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收银秤开展称重结算,计量准确度无法得到法定确认,存在称重失准风险,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案,督促餐饮主体落实计量器具周期强制检定义务,引导经营者诚信计量,守护餐饮消费领域计量公平。

案例六

盐亭县胡辣汤水煎包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4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盐亭县胡辣汤水煎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后厨食品原料存放区域,查获1罐已超过保质期的大厨四宝老母鸡粉调味料。经查,当事人仅单次购入1罐该调味料,全程未开封、未投入餐饮制作使用,但食材过期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调味料虽未开封使用,但长期留存过期食材,暴露出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材进货查验、过期清理、库房自查等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存在误用、混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危害群众饮食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

盐亭县云溪镇锦鸿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7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对云溪镇锦鸿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获1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蓉乡卓越®鸡味调料”,同时查实店内1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已过期。经查,该鸡味调料为当事人日常菜品制作所用调味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调料进货票据,亦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调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存在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购进无生产日期调料且未落实进货查验等多项违法情形,反映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把原料进货关、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常态化开展后厨自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八

游仙区杨记虾兵虾将餐饮店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相关信息、未保持环境清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游仙区市场监管局对游仙区杨记虾兵虾将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明,厨房环境脏乱差、调味盒、操作台油渍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游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小微餐饮主体日常公示与后厨环境卫生突出问题,精准查处证照、健康证未公示及厨房油污脏乱等违法行为。通过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引导同类经营主体规范信息公示,做好后厨保洁,助力夯实基层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九

经开区谢坨坨餐饮店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4日,市局经开分局对经开区谢坨坨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但在平台外卖中经营凉拌菜品。经查,当事人仅备案“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且未按规定设置冷食制作专用加工专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超备案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仅备案热食类食品制售,擅自线上售卖凉拌菜品,且未设置冷食专间,极易引发食源性风险。该案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范围开展经营,落实冷食加工硬件要求,严防超范围经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十

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毛毛烧烤店未保持环境清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永昌镇毛毛烧烤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物品摆放无序;调味料直接落地存放,操作间大量堆放空纸箱;烧烤类食品原料直接放置于桌面,操作台油污堆积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部分餐饮主体后厨管理缺位,存在食材污染、交叉污染风险。餐饮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常态化做好后厨清洁,落实物品分区分类存放,规范原料、杂物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十一

经开区市井小巷火锅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3日,市局经开分局对经开区市井小巷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售食品及调味品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营业以来,未履行进货查验,未查验、收集购进食品、调味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餐饮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典型案例。经营者不留存食品、调味品采购票据及供货资质,无法证实食品来源与质量,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本案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完整留存索证索票资料,筑牢食品溯源防线。

案例十二

科技城新区翰皙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5日,市局高新分局对科技城新区翰皙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获1瓶已开封使用的红油郫县豆瓣,该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豆瓣酱用于菜品加工制作,当事人购进后持续使用直至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餐饮单位使用过期调味品违法行为,聚焦后厨食材保质期管理常见隐患。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没收物品、警告并小额罚款的处置,既惩戒违法行为,又督促经营者建立食材台账,落实定期清查制度。警示餐饮从业者常态化核查原料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材,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编辑:肖俊宏 校对:何军 审核: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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