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9/0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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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3日,广安市、广安区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市广安区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放有8板标识有“如咽口香糖”的食品,每板净含量:15克x20盒,每板4列,每列5盒。第一列糖果盒包装上印有“如咽”“HOKT”字样,类似健牌香烟包装;第二列包装上印有“PALLY”字样,类似波迈香烟的包装;第三列印有“如咽”字样,类似万宝路牌香烟包装;第四列印有“888”字样,类似三五牌香烟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向未成年人销售类似香烟形状糖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及3.5条“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违法经营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利用未成年人“猎奇”心理,将糖果制作成香烟形状,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潜意识的误导,引起对“抽烟”的兴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秦浩 记者黄明辉)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詹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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