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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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持续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该局集中公布5起2025年度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强化市场震慑,切实筑牢群众出行安全防线。
案例一:德阳市区某商贸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案
2025年2月,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四川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待售的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与电池组盒间隙大于3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应≤30mm,且不晃动”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德阳经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案
2025年8月,德阳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德阳经开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内待售的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及1辆“雅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不一致。经调查核实,电动自行车实际电压为60V(合格证标称48V),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实际电压为72V(一致性证书标称60V),超出GB17761-2018及认证证书限定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德阳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三:旌阳区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案
2025年1月,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旌阳区某电动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6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四:中江县仓山某摩托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案
2025年6月,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中江县仓山某摩托店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经调查核实,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五:什邡市方亭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案
2025年3月,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什邡市方亭某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玉骑铃”牌电动自行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经调查核实,该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8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全链条监管,加大对销售门店的巡查频次,同时加强安全宣传引导,提醒消费者切勿购买改装车辆。若发现非法改装行为,公众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安全出行环境。(易显刚)
编辑:肖俊宏 校对:何军 审核:陈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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