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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星期四

雅安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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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雅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销售不合格肥料、经营不合格燃气具、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农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7月26日,名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农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四川某农资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上述涉案产品10件,销售4件,未销售的6件已于2023年3月30日退回供货商,购进价格为130.00元/件,销售价格为150.00元/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全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水溶肥料案

2023年7月19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全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水溶肥料18瓶;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730元。

2023年6月27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系统查到关于天全某经营部经营的水溶肥料的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涉案的水溶肥料共18瓶,其中2瓶为备份样。经查,当事人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30瓶,销售价为15元/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全县某装饰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0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全县某装饰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2.罚款400元。

2023年6月30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用于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产品上标注“TCL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T-BS13,产品货号:BS13-T,燃气种类: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00Pa,执行标准:GB16410-2007 GB30720-2014 ,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5日”等字样,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现行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以299元/台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1台,销售价为350元/台,截至案发时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雅安市雨城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雅安市雨城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太太乐家用燃气灶(型号:JZT-S452)1台,罚款65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1台太太乐家用燃气灶(型号:JZT-S452)未标明产品生产标准,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全县某饰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9月19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全县某饰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一个展示台,正面有:“新张特惠,8.8折,不和优惠券同时使用”字样;背面有兑奖公告及内容,背面右下角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棉县某铁板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8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石棉县某铁板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023年3月3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使用“XX”作为店招以及店铺字号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举报人于2019年5月28日注册“XX”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石棉县XX铁板烧店,店招为:XX铁板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七: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22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在石棉县一农贸市场查见商品“南孚”5号电池、7号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确认该批产品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李某以0.72 元/粒的价格购进5号电池120粒,7号电池240粒,共360粒,以平均1.5元/粒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荥经某服装店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8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荥经某服装店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店招、背景墙装饰和手提袋含有“XXX”字样,货架上待售的服装悬挂有“XXX”吊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等材料。经查,“XXX”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南京沣力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7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擅自设计制定了含有“XXX”图形文字作为店招及背景墙从事服装服饰零售,并从网上定制了含有“XXX”的吊牌悬挂在其购进的无吊牌服装上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王旖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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