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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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期间,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的某酒类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内存放有待销售的“国窖1573”6瓶、“剑南春”1件(6瓶/件,未开箱)。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6瓶“国窖1573”及1件“剑南春”均不是其公司产品。
该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庚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曾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9年7月2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分别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多次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优白酒行为,2020年3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白酒商品及处罚款25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吊销其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该案有力查处,有效震慑违法者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社会导向。(杨向春消费质量报记者鲜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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