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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四川省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

11/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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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简阳市某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案情概述:2024年5月14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简阳市某餐厅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如意厅”包间消费者就餐后剩余30%左右的菜品未进行食用,存在浪费现象。经查,当日有3名消费者在当事人的“如意厅”包间用餐,在点餐过程中,服务员以“特色菜”“必吃榜”等词向消费者介绍菜品,在消费者下单的菜品明显远超3人的正常用餐量时,未及时提醒消费者,且在消费者用餐完毕后也未提醒消费者打包,致使造成浪费。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5月28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邻水县某农家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案情概述:2024年3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邻水县某农家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大厅一桌消费者就餐结束后,餐桌上剩余的菜品份量过多。经查,当日当事人为提高菜品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向2名消费者推荐了超过两人正常用餐量的菜品,导致消费者剩余菜品较多,造成了食品浪费。另查明: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2月20日对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5月1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3

内江市资中县某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概述:2024年6月13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资中县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消费者点餐时,当事人故意隐瞒菜品的实际份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者6人共计点餐20道菜,明显超出实际需求,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包间内存在大量剩菜,通过检查菜单及核对就餐人数,确认其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7月15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绵阳市江油市某酒家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案情概述:2024年3月14日,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江油市某酒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食品浪费现象,该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存在食品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在承接宴席过程中,在消费者预定800元的套餐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误导消费者又增加3个菜品,最终因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4月30日,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雅安市天全县某火锅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案

案情概述:2024年9月20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天全县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部分餐桌消费者已用餐完毕并离席,但餐桌上仍有大量未食用完的菜肴,存在明显食品浪费。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予以警告。9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回访时发现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但在消费者离席后的餐桌上仍有大量未食用完的菜肴。经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团购了一份3-5人餐,在就餐当日,当事人为获取更高收入,在餐前以3-5人餐荤菜份量不足为由诱导消费者额外增加4份荤菜,造成消费者用餐完毕离席后餐桌上仍有大量未食用完的菜肴,造成明显食品浪费。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23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王钰 整理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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