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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6日 星期五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着力整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2025

02/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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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以案说法,着力整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在市场上,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各种品牌层出不穷,企业通过品牌效应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而消费者在选购时也更倾向于知名品牌。因此,部分生产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使用假冒商标,从而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9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新津区五津街道某干杂店购买到的“五常大米”不是真的五常大米。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的7袋“乔思羽五常长粒香米”外包装印有“图片”图案,执行标准为GB/T 1354。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定,“五常大米”执行标准为GB/T 19266,涉案“乔思羽五常长粒香米”执行标准为GB/T 1354,不符合“五常大米”执行标准的要求,该局于2024年9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权所有人并未授权“乔思羽 五常长粒香”品牌商品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且涉案商品的执行标准也不符合“五常大米”执行标准的要求。

案件处理

当事人经营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识产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短,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性,且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为了支持市场经营主体纾困,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经综合考量,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乔思羽五常长粒香米”7袋;罚款600元。

社会效果

地理标志产品通常因其独特的自然条件、传统工艺或文化背景而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价值,保护这些地理标志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真正具有独特品质的产品,从而维护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敢于亮剑,严厉打击规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编辑:赵伟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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