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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5日 星期四

基层信用监管工作的困惑与建议

2023

09/0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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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办法》和《规定》本应指导基层方便基层,让相关工作有规可循,但在这两年的实际操作中,基层却因内设机构互相推诿、职责不清造成相关工作举步维艰。

分析:基层监管面临三大问题

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笔者近期对德阳市各区(市、县)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上述部门规章和通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各级思想认识不足,组织学习新法规的力度不够。基层执法人员没有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目标的高度出发去主动学习,提高认识。相反,大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信用监管条线自己的事情,导致相关内设机构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具体规定。

大量从重处罚行为未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据统计,截至目前,德阳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计1260户,其中仅有2户是因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余全部是连续三年未年报的经营主体。专项治理行动以来,摸排的3年内受到从重处罚和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有98户,均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相关工作原则不明晰导致基层信用监管相互推诿。对“谁处罚、谁列入”“谁处罚、谁公示”“谁处罚、谁修复”这一工作原则的认知,在基层中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导致基层内部执法办案、法制核审和信用监管条线相互推卸责任。执法办案单位认为他们是以所在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办案,那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应由所在局的信用监管条线来负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工作;法制核审单位认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信用约束,并非对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核审不属于其工作范畴,应由信用监管条线负责核审;信用监管条线认为“谁处罚”指的所在市场监管局,对内则应该是具体案件的执法办案单位,所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由执法办案单位申请,而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是法律条款的适用,理应由法制机构审核。

建议:做好新规的优化和释义

信用条线的工作应是牵头推动所有市场监管业务条线在各自领域运用信用手段开展市场监管活动,为避免基层长期出现职责推诿现象,让信用监管工作得以正常推进,笔者建议:

对信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释义,确定内部机构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即: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一并对当事人实施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程序,负责行政处罚公示以及信用修复的受理审核;法制核审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审核工作;信用监管条线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等工作的协调指导)。

优化完善信用监管相关规定。今年7月15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网络申请端口开通,信用修复采取“一审一核”。为此建议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将配套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本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工作,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前,应征求列入机构的意见”和“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修复工作,由办案机关的信用监管机构在征求办案机构意见后实施信用修复”的规定修改为“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本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统筹管理工作,列入机构按照‘谁列入、谁移除’的原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和“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修复工作,由办案机构实施信用修复”。

希望通过释义,优化调整相关工作流程,让基层明明白白办事,坦坦荡荡担责,只有让每个业务条线将信用监管贯穿到日常监管执法中去,才能形成合力为信用中国建设贡献市场监管力量,否则信用建设在基层的推广将只停留在信用监管条线,陷入“自娱自乐”的怪圈。(德阳市市场监管局 阳端)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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