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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攀枝花市“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

03/1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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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及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攀枝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蒸汽锅炉撕裂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4万元的严重危害后果,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锅炉缺水、严重过烧、操作人员违章给锅炉进水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水平粗放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次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缺失导致的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当事人未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自行安装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锅炉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禁止从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商贸部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攀枝花市某商贸部召集老年人开展保健品会销,其向到会老年消费者介绍一款名为“a-亚麻酸”的保健品食品时,宣称“该产品吃了以后身体好、不生病、不中风、不偏瘫、不得癌症肿瘤,第二次“阳”来了不会被感染”“国家立法规定,以后中国人都要吃a-亚麻酸,如果不吃,生病住院后难以报销医保”,对老年人进行诱导、恐吓。经证实,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构。

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在其经营住所,采取视频播放、讲课等方式进行“α-亚麻酸”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共销售涉案产品8套,收取货款23920元(涉案8套产品的购进价格共计1920元)。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某瑜伽馆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瑜伽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使用的《瑜伽会员协议》标注含有“……当您完成会员卡所有费用的支付即成为本馆正式会员,会员费用(包括定金)一旦交纳即不退回,故请您务必注意”和“本馆有权提前解除与该会员的《会员协议》或拒绝该会员续约且不会退回任何费用和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如有未尽事宜或其他相关细则未及时规定,本馆将保留随时修订该守则的权利,并公告会员遵守”的内容。

当事人在其使用的格式条款明显具有排他性,剥夺了消费者对有可能出现争议条款进行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权利。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5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才销售产品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摊位上发现“中药伟哥”12盒、“金枪不倒”8盒、“植物伟哥”9盒、“肾黄金”1盒的压片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原名万艾可,俗称“伟哥”,属于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剂量有严格限制。服用该药品的不良反应含有:单眼或双眼突然视力丧失;突发听力减退或听力丧失。同时,该药品不能与硝酸酯类药物同时服用。如果与任一种硝酸酯类药物合用,人体的血压可能会突然下降至不安全或危及生命安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称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仁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从罗某处购买假冒的泸州二曲、劲酒、歪嘴郎,销售给仁和区、西区部分便利店,销售价比正常渠道低20%-50%。经核算,当事人从罗某处共购进742件假冒泸州二曲、劲酒等商品,购进金额共计46900元,销售金额共计54320元,违法所得为7420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串串香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区某串串香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容积分别为75升、150升的两个铝桶两个,铝桶内有正在炼制的油脂和火锅底料;同时发现50升的铝桶三个,其中两个桶内存放有制好的火锅底料,毛重分别为53.25公斤、34公斤,另一个铝桶内存放有未炼制的老油,毛重为26.7公斤;涉嫌回收的渣料两盆,毛重分别为6.7公斤、5.1公斤。执法人员对现发现的油脂、油样进行了现场快检,快检发现食用油酸价为5.0,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边县某店销售侵犯“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3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边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五粮液®”防伪点初步判断,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2°涉嫌侵犯“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酒为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据统计,涉案销售的假冒产品共6瓶。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米易某商贸部未经备案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米易某商贸部在该酒店2楼四号会议室举办食品推介活动,会议室的墙上悬挂有“热烈庆祝某世家羊初乳蛋白益生菌粉荣耀升级---特殊膳食”、“热烈庆祝某世家8周年店庆!”两条横幅,会议室前一张桌子上摆放有标识为“羊初乳蛋白益生菌粉”的产品。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商家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需要提前3日向举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应对活动全程进行录像、录音并保存,当事人未经备案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1月,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景山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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