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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6日 星期五

达州发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一企业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被罚37555元

2024

09/19

10:59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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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消息,今年以来,达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安全,纵深推进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严厉查处质量领域违法行为,结合“质量月”活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4月8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755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某能源有限公司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所检样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某燃气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数量3.5吨,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2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3994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2辆“新蕾”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成都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该2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购进“新蕾”牌电动自行车8台,型号TDR575-2Z,不含电池。为了降低成本和美化外观,当事人将本应该安装DZ48N-24EM锂电池更换为质量更重的48V-20A铅酸电池,并且安装了加长坐垫及护壳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页岩普通砖案

2024年4月23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页岩普通砖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和检验报告显示:宣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到石泉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的烧结页岩普通砖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共生产15万匹烧结页岩普通砖,于2023年10月全部销售给石泉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货值金额3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中餐燃气炒菜灶产品案

2024年5月16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中餐燃气炒菜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448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中餐燃气炒菜灶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从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SZCT26-A)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2023年12月20日从中山市某燃具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SZCT28-A)的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两台燃气炒菜灶都出售给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用于抽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涉及的生产厂家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2月6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74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烟花经营部(另案处理)经营的不合格烟花爆竹进行溯源调查时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从醴陵市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线索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60件“恭喜发财(爆竹)”(60挂/件),截至2022年7月6日,该批次“恭喜发财(爆竹)”已售罄,涉案货值金额16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肖俊宏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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