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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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仪陇县消委会秘书长 蒋杼言
案情
消费者陈女士在仪陇县马鞍镇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价值17000元的钻戒,在购买发票中商家注明,承诺5年内免费更换款式,5年后可原价回收。2023年12月初,距离购买日已过去7年,陈女士上门申请回购,遭商家多次拒绝,遂请求仪陇消委会出面协调。
起初商家推诿店铺系新接手,没有约定要履行上家的交易承诺;经调查,该店确实存在转让关系,登记经营人已变更,但转让前后实际经营者系同一个老板陈某;商家又称,该活动是品牌商给出的政策,现已取消,他们也没办法。经核查,该店系个体工商户,应由其直接承担相关责任。调解中,消费者表示,愿意更换其他款式珠宝,并看中一款标价为18000元的黄金首饰(标价比钻戒,但该黄金首饰克重14克,当前黄金市场价格约500元/克),商家却要求消费者按一口价补差价。消费者认为,即使更换黄金,也应该是以克重计算。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女士可在该店按照克重的方式换购17000元的黄金。
点评
本案中,商家承诺消费者“5年后可原价回收”,约定期满后却以“五花八门”的理由推诿,属于欺骗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之前的承诺履约。在此提醒商家,诚信经营是生存之本,也是法律责任。(记者 柯增胜 李静玮)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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