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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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眭实
“这不是在运油,这是在投毒!”7月2日,新京报刊出《罐车运输乱象调查 卸完煤制油又装食用油》一文,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担忧。文中指出,记者经过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后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一辆刚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顺利装上了食用油……”一石激起千层浪,“油罐混用”事件曝光后迅速发酵,一时间,愤怒、担心、质疑、谴责的声音铺天盖地,“这些罐车没人管么?”“吃了这种油会对身体造成哪些危害?”“严惩涉事企业和个人!”……“油罐混用”事件暴露的是食品运输环节的重大疏漏,刺痛的则是公众的神经。
需要指出的是,和以往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舆论事件多为个体事件、偶发事件不同,“油罐混用”很可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或者说行业潜规则。以本次事件为例,所牵涉到的食用油企业不仅有汇福粮油集团、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厂”,也有一线知名品牌。而更让人“心凉”的是,在新京报的报道中还披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成为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而之所以出现“油罐混用”乱象,从根本上看无外乎“利益”二字。近几年,随着罐车增多、行业竞争加剧,罐车运输价格降低、运输费用增加,运输承运单位利益受到了一定损失。于是,食用油罐车返程时不再“空跑”,而是通过配装煤制油甚至其他化学液体进行利益找补。食用油企业则是对罐车是否专车专用、换油时是否清洗罐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事情败露,就拉运输承运单位或者罐车司机出来“背锅”了事。
但实际上,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成本也好、利益也好,需要食用油企业与运输承运单位,或者食用油企业中的生产销售部门与物流运输部门进行不断平衡,而不是将矛盾转嫁给广大消费者,更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损为代价。显然,“油罐混用”的行为已经触碰了食品安全的“高压线”。
据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后不可避免会有残留,如果不清洗干净就再装食用油一定会污染食用油,如果长期摄入残留物质,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这还不是最恶劣的情况,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煤制油还算干净的,如果是其他一些不常见的化工液体污染食用油的话,可能危害更大。”
可见,“油罐混用”不仅触碰了食品安全的高压线,更是越过了法律法规的红线——是的,对于食用油品类的运输,并非无规可循、无法可依。
早在2014年,我国就开始实施《GB/ 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明确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在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尽管该规范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对于相关企业依然具有一定约束力。
而在更具效力的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在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油罐混用”现象依然严重?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对相关法律法规漠视或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部门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管不够硬、执法不够严,甚至可能在某些区域存在监管“盲区”“死角”。
沉疴还需猛药,重病当用良方。7月9日,针对“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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