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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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铁腕治乱,重拳出击,查办了系列大案要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富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时,印制了一批标示委托商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为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包装物。上述食品生产前,被委托人已将企业转让于当事人,并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自主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依法应当使用生产者信息为当事人的包装标识,但为了节约成本,仍然使用原包装物,自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被委托商已经不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322.88元。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宣传公司产品,通过PS技术伪造涂改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0月2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采购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的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存在异常火锅底油。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开始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油,经过过滤、沉淀、加热等步骤进行重新加工,并再次加入消费者火锅中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回油18.05kg,并对该店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4: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环卫车辆案
2021年11月,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荣县双溪水库水源保护地环卫设施采购项目进行资料和实地检查,发现在该项目所采购的4款车辆中,3款车辆车身无铭牌和品牌标识,另一款车辆车身铭牌和品牌标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在招投标资料和随车同行资料中均未发现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经将车辆照片、随车同行合格证和投标文件中的车辆检验报告提供给生产厂家辨认,厂家否认上述4款车辆由其生产,也否认了报告对应车辆的检验由其委托。上述产品涉案金额达139万余元。
经查,上述车辆实际由成都市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并未取得对应型号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四川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环卫车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2年1月18日移送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5: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化肥案
2020年9月14日,接勐腊县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举报,称其购买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复合肥17-17-17型号产品,分销给蕉农使用该化肥后导致农产品大量减产。经审批,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当事人与勐腊县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合肥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中该公司销售复合肥17-17-17和15-15-15两个规格复合肥各500吨。2018年该共销售了复合肥型号为(17-17-17)产品98吨给勐腊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于2019年五月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其总养分检测结果为40,技术要求为大于或等于51,据此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系当事人2018年7-8月份生产,销售价为2255元/吨,涉案金额达220990元。其中,因当事人对抽检结果存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内本案暂停调查。2021年11月,庭审全部结束,判决当事人败诉,我局随即启动继续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贡井区某母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案
经查,贡井区某母婴店于2021年3月7日从大安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君乐宝乐纯配方奶粉18盒,其中一二三段各6盒。当事人购进奶粉后由营业员核对食品数量、种类、日期、外包装等无误后,将奶粉放在店内货架上经营。截止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9盒奶粉仍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粉、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和假药案
经查,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于2021年11月初购进一批“野生虫草王”、“老中医补肾丸”、“美国肾黄金”等陈列于店内销售。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7.37g至10.8g/kg之间。经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认定,“老中医补肾丸”为假药,其余产品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销售假药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8: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富顺县某美发店虚假宣传案
经查,为推销“苗帮正极®医用冷敷贴”,富顺县某美发店委托广告制作商设计制作印有“九溪堂医用冷敷贴 适用:痛风、咽炎、鼻炎、前列腺炎、乳腺炎……等,标本兼治。告别疼痛更舒适更快捷更贴心”等字样的广告宣传画报500张,进行宣传推广。此外,当事人同时印制了《全国质量信誉保证·畅销品牌》《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企业》《3·15重点推荐品牌》3张证书,落款均为“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中国优质信用企业统计中心”。经核实,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和中国优质信用企业统计中心不存在,是由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虚假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代理制作的“内江欢乐海底世界”项目视频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9日在贡井区西城尚峰等小区电梯轿厢视频上发布。
内江某旅游有限公司、内江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上述两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10: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自贡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居民气费案
经查,自贡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沿滩区部分乡镇、街道的居民用气按照一阶2.26元/立方米、二阶2.71元/立方米、三阶3.39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但自贡市沿滩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9年4月25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该区的天然气收费标准为:一阶2.25元/立方米,二阶2.70元/立方米,三阶 3.37元/立方米,并要求从2019 年4月1日起执行。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致使执行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第一级、第二级比现行定价高了0.01元/立方米,第三级比现行定价高了0.02元/立方米。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当事人共销售居民用气9790991立方米,多收价款为97909.9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15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清退部分违法所得26884.16元、罚款73432.4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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