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31
10:36
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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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7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泡大头菜、干笋子、泡红椒、甜馒头……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绵阳市7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泡大头菜和泡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泡大头菜”(购进日期:2023-11-09)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2.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泡小黄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11-09)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城区孝玉干杂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三台县立新镇陈贵权水产门市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立新镇陈贵权水产门市部销售的“干笋子”(购进日期:2023-09-16)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三台县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三台县立新镇陈贵权水产门市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三台县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未销售0.7公斤涉案批次干笋子;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10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三台县立新镇陈贵权水产门市部购进该批次干笋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台县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三台县局于2024年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三台县立新镇陈贵权水产门市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绵阳高新区吴松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高新区吴松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椒”(购进日期:2023-11-12)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以下称高新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泡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高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吴松干杂店购进该批次泡红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高新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高新分局于2024年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吴松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绵阳市涪城区玲玲小吃店销售的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玲玲小吃店销售的“甜馒头”(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03-28)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4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玲玲小吃店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玲玲小吃店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涪城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精制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精制糖蒜”(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购进日期:2023-09-28)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市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江油市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罚款100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超市未落实食品销售管理相关制度。江油市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销售管理和人员培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
江油市局于2024年2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江油市中坝镇好又多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盐亭县春芬干杂店销售的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盐亭县春芬干杂店销售的“竹笋”(购进日期:2023-3-19)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情况
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盐亭县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盐亭县春芬干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罚;盐亭县春芬干杂店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盐亭县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500元。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盐亭县春芬干杂店销售的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是进货查验不严导致。盐亭县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台账记录,保存好相关凭证。
盐亭县局于2024年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盐亭县春芬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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