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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

06/0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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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凉山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8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西昌市某经营部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1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投诉举报,称其在西昌市某经营部购买的一批“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涉嫌假冒伪劣。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5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1月17日向该公司出售“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共计49箱(6瓶/箱)。该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品质存疑,遂将剩余未使用的185瓶产品全部退回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当事人处查获该批次退回的产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上述185瓶“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建议终端零售价(1499元/瓶)计算,该案涉案金额为2773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二、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源县某经营部(朱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17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源县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8万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源县某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开展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产品氧化钾项目不符合标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共4吨(40kg/袋),进货价格为2400元/吨,销售单价为160元/袋(合4000元/吨),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越西县某糕点店(陈某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3月29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越西县某糕点店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辖区内某糕点店发布的抖音宣传视频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依法核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7日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视频,包含以下文字内容:“好消息!粉丝福利来了,凡是我店抖音粉丝逢双号在店里消费的优惠如下,米糕买一斤送半斤,红糖馒头5元3个,多买多送,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由本店所有”。上述文字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在其抖音帐号自行上传。视频所述优惠活动于2022年12月底结束,涉案货值2000元。当事人在该视频中使用的文字,包含有价格、数量等内容,符合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最终解释权由本店所有”的用语已构成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克日某某网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茶案

2023年2月27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克日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茶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1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克日某某在朋友圈销售的韩国减肥茶涉嫌非法添加。2023年2月2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克日某某居住地开展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减肥茶6小袋,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减肥茶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检测值为2.77×107μg/kg。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五、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东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案

2023年3月3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会东某批发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出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东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品名为“重8啤酒”的瓶装啤酒,生产商为云南某公司,该啤酒瓶体下方有“百威英博”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从云南某公司购进1100件“重8啤酒”,该批次啤酒瓶体下部均有“百威英博”浮雕字样。2023年2月22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向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百威英博”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书,及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瓶装啤酒的鉴定证明,证明显示,该批次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是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百威啤酒专用瓶,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未授权该公司生产。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该批次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次啤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合计3.08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冕宁县某通讯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冕宁县某通讯部侵犯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委托人相关举报材料,称当事人涉嫌未经华为技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等使用华为公司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底开始,在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和店内装潢使用了华为公司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招牌和装潢。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等使用与华为公司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劳务公司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逾期未整改案

2023年3月31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劳务公司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劳务公司使用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现场不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限2023年3月17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3月17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的2台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仍不能提供该2台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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