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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未成年人“一掷千金”引纠纷 消委调解获退款

2023

05/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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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龙台分会(以下简称:龙台消委分会)接到张先生投诉,今年春节期间,他13岁的弟弟独自在某通信营业厅花费15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张先生认为商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等高价商品,要求商家退货处理。但该商家认为其弟弟是自愿购买,并无欺骗或强制交易,且手机无质量问题,激活过的手机存在价值损失,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款。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张先生投诉到龙台消委分会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龙台消委分会即刻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张某确为年仅13岁,未经父母允许购买手机的行为属实。经过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仔细解读和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投诉人退还手机,扣除激活过手机的价值损失400元,获退款1100元,双方表示满意。

据龙台消委分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之规定,认定此次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商家应该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损失,均合情合理。

同时该负责人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消费行为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受成年人消费和社会风气的影响,孩子们消费现今已成人化,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却尚未成熟,消费理念却早熟。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家长们平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孩子合理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社会各阶层要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社会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出现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或发现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时,欢迎拨打“12315”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易显刚 中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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