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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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家住合江县的消费者符先生致电泸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称其在8月8日到合江县建设路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800元。使用过程中,手机频发出现故障,多次至商家处进行维修,问题均未得到解决。而后符先生认为手机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于是符先生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助其维权。
泸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及时将上述投诉分流至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处理。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符先生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符先生向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提供了手机的购买凭证和维修记录。随即,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负责人,并上门与该商家进行沟通,商家负责人承认消费者符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愿意为符先生免费维修手机,但不愿意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随即向商家负责人认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由销售者负责换货,若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经过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手机货款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手机应通过正规的渠道,在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的商家处进行购买,货比三家,做到理智消费。并向商家索票索证、妥善保管,以便发生纠纷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靖)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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