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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消费时评 | 网拍也须“落槌无悔”!

2023

11/1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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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为最早的商业行为之一,经过数千年的进化与演变,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公平合理且受法律保护的拍卖规则,例如,“落槌无悔”便是拍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拍卖又衍生出一种特殊的形式——网拍,因其受地域限制更小、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效率更高等特点,让拍卖走进了更多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因此也可将网拍看作是一种新兴消费模式。拍卖本是严肃的交易行为,可现实中,有的卖家一觉得不划算就想撕毁协议,试图以“违约”的形式为自己“止损”。究其原因,或许正是由于网拍的低门槛,让“落槌无悔”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屡屡受到挑战。

近日,海口消费者林先生参与了阿里资产拍卖平台“1元起拍保时捷卡宴”的网拍活动,在缴纳8000元保证金后,林先生经过竞拍以1101元价格成功拍下竞品——一辆2009款保时捷卡宴,并按时支付了包括拍卖佣金、服务费等在内的费用合计1189.08元。然而当林先生还在为自己的“捡漏”感到欣喜时,第二天却接到平台方单方面通知:“标的物被终止和撤回,交易无效”,平台方和拍卖方给出的理由则是“由于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车辆无法交付”。竞拍成功且已生成订单但却无法获得拍卖物,林先生对这样的结果显然不能接受,而在随后的协商中林先生也拒绝了平台方提出的5000元违约赔偿金的方案,表示将通过诉讼程序来追讨相关赔偿。

林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几乎在同一时间,长沙消费者张先生以1元的起拍价拍下了一辆市场估价约12万元的进口奔驰二手车,拍卖方也以“价格没有达到预期”的理由撤销了此笔拍卖,并表示只按照拍卖价格的5%进行赔付。后来该事件发酵“闹大”,平台介入,拍卖方在舆论压力下最终完成了与买受人的交易。

毫无疑问,拍卖方的“违约”“悔约”都背离了拍卖活动“落槌无悔”的原则,也背离了商业行为中非常重要的契约精神。而实际上在网拍中“1元起拍”情况并不少见,拍品除了汽车,还有房屋、穿戴奢侈品甚至股权。但是,拍卖方/委托方以“超低价”、不设保留价的方式进行拍卖,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大多是以赚取流量或吸引更多竞拍者为目的的“营销噱头”,都不能“跳出”相关法律法规框架。根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竞买人一旦竞买成功,意味着这笔交易就已形成,双方应按照约定去履行,竞买方支付价款,平台方或拍卖公司交付相应的货物,拍卖方不能因价格问题拒绝履行合约,“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专业人士明确指出,一些拍卖公司在竞买公告里声称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在格式条款中通常为无效条款。

是什么原因让拍卖方在出现“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情况时往往会选择主动“违约”“悔约”?无论拍卖方做出怎样看似合理的解释,但其根本的因素是违约成本远远低于完成交易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网拍平台自身需要加强治理,规范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尤其是提高拍卖方/委托方以及入驻拍卖公司的违约成本,不能让平台为他人赚流量、博眼球“做嫁衣”。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拍平台、网拍公司的监管,例如通过“信用评级”等机制,限制或暂停违规拍卖平台/拍卖公司的网拍活动,为这种新兴消费模式的顺畅运行保驾护航,也为契约精神“加装一层盔甲”。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了“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等10条指导意见,相信随着这些指导意见的逐步落地实施,将推动网络拍卖市场高质量发展,形成包括消费者、拍卖方、拍卖平台等在内的多方共赢局面。(眭实)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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