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8-86966315
Q Q: 2677741813

2026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

2023

03/01

20:50

本站

9180阅读

“春雷行动2023”期间,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易发高发行业,着力整治食品、药品、重要工业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六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回应群众期盼,解决民生诉求。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李某龙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对李某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龙自2017年起,在资阳市雁江区无证经营成人用品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联系,从不明身份的商家处购进“藏秘肾宝片”、“美国万艾可”等成人保健食品用于销售。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多次告知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预警。

李某龙在收到食品安全责任通知和食品安全预警后,仍不闻不问继续销售相关产品,后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并依法扣押各类成人保健食品22种112份,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被扣押的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后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李某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龙作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2:雁江区某餐饮店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红薯粉条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红薯粉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被抽检的红薯粉条由该餐饮店以红薯粉为原料初加工而成,通过制作为肥肠粉向顾客销售,抽检批次剩余的半成品已经销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未履行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践行“首违不罚”  彰显执法温度

在近期开展的“春雷行动2023”专项执法工作中,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践行“首违不罚”制度,在处罚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同时,彰显执法温度。

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广告检测中发现一家通过网络经营的农资店在销售“催红剂”产品时,使用“是优质产品首选”的宣传用语,该农资店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农资店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且发布的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并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经报上级研判,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经营者进行学法考法教育,经营者取得合格成绩后,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农资店不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局贯彻执行的“首违不罚”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减轻经营单位负担,有利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案例4:雁江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雁江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款移动式插座转换器外包装上显著标识“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内容,但未见专利类别中文标识及专利授权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款产品相关专利凭证及合法有效进货渠道。

当事人以虚假的专利权作为专利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雁江区某饰品店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学校周边某饰品店销售货架上有“淘气猴”亲水接触镜在售,但该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是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是普通美妆用品,请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正确使用。

案例6:雁江区某白酒小作坊未在一年内对其白酒送检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酒类小作坊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白酒小作坊在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白酒;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未在一年内对所生产的白酒进行送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白酒送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白酒送检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雁江区某砖厂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某砖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叉车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及相关安全技术资料。随后,当事人补充提交叉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时也未能提供2台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的叉车。经查,该叉车是当事人于2019年6月购进并于2020年9月投入使用,使用前当事人未申请叉车检验,未办理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叉车属于场(厂)内机动车辆,是企业装卸货物的重要工具,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安全意识淡漠,麻痹大意,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使用前一定要先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悬挂车牌,同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目前,当事人已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对2台叉车进行了检验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其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并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雁江区某药房连锁公司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待售。

当事人对本单位所销售的药品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储存保养的法定义务,可能发生贻误病情、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加重病情等情况,给患者带来不应有的痛苦和损失的危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开永丽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 版权所COPYRIGHT 2011 WWW.XFZL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0014373号 川公网安备 站长统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22 技术支持:创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