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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铁拳”守护生命底线

2024

11/07

15:23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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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火灾发生时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可以将浓烟中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转化为对人体无害的二氧化碳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生命安全的重要救生工具,如此重要的消防救命装备,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当然要加强监管啦。

近日,我局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一起来看看吧:

新津XX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一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我区XX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 21976.7-2012标准,依据CCGF-CD-015.5-2020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开展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

调查经过

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15元/具价格购进了20具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7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以28元/具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因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帽的行为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没收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具;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1153.6元。

(三)产生的效果及意义

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强化以案震慑警示,以案示范促进作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商家的权益,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同时,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作为一种通过过滤装置吸附、吸收、催化及直接过滤等作用去除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供人员在发生紧急状况保护人体不受有毒物质逃生用的呼吸器,在商场、办公楼、宾馆、娱乐场所等密闭空间发生火灾时,是必备的个人保护装置。市场监管部门不仅要从流通环节加强监管,还要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视程度,绝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编辑:赵伟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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