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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遂宁通报“春雷行动 2022”典型案例

2022

01/2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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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集中执法力量,勇于担当,铁拳出击,迅速开展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两轮三轮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等“5+1”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并予以通报。

【食品安全执法行动】

大英县:超市经营未检疫肉类案

近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英县蓬莱镇某超市冻品区冷冻柜内、货架上查见鸡小腿37.35Kg、鸡中翅1.6Kg,同时在该超市冻库内有上述鸡小腿200Kg、鸡中翅88.55Kg。该超市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超市逾期未提供上述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鸡小腿、鸡中翅是从成都郫都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鸡小腿购进了385Kg,鸡中翅购进了100Kg,货值金额计12644.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计3435.65元。经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协查,成都市郫都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给当事人的鸡小腿和鸡中翅未向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检疫机构申报检疫,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检疫机构也未向成都郫都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开具检疫合格证,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鸡小腿和鸡中翅未经检疫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大英县:经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案

2021年9月16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大英县某商贸公司经营店销售的“正沣铜梁凤爪卤香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 验 ,菌 落 总 数 项 目 不 符 合 GB 2723-2016《食品安全国家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爪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蓬溪县: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12月22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蓬溪县赤城镇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储物间发现有牛鞭花6袋、蜀优鲜道?清水笋47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供消费者选择菜品的保鲜柜里,发现有服务员使用上述过期清水笋装盘供消费者选择食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执法行动】

射洪市:副食店提供非法瓶装液化气案

2021年7月7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洪县明星镇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共有10瓶液化石油气待售,其中8瓶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超过法定的检验有效期,上述液化气瓶均充装有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的液化石油气瓶原地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及《消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2月22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

射洪市:经营违规认证标志玩具案

近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洪市某玩具经营部开展了执法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内发现待售玩具:①产品名称:拼装积木,主要材质:塑胶,适龄:6岁及以上,执行标准:GB 6675.1-2014、GB 6675.2-2014、GB 6675.3-2014、GB 6675.4-2014,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高乐宝玩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北联村北联工业区,包装盒标示○003162,数量:5盒;②产品名称:益智积木,材质:ABS,型号:99673,适龄:6岁 及 以 上 ,执 行 标 准 :GB 6675.1-2014、GB 6675.2-2014、GB 6675.3-2014、GB 6675.4-2014,生 产厂:奥八马玩具厂,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工业区,包装盒标示○005224(其中强制性认证标志图案中加印有S字母),数量:2盒。上述玩具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应当取得相关认证标志。经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认证行政监管平台,未能查证到上述产品相关认证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胶玩具,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未在汕头市辖区内查询到涉案产品标示的生产厂商的企业登记材料,当事人还涉嫌销售虚假标识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信息的塑胶玩具。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打击乱评比乱排序执法行动】

遂宁市:眼镜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12月30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宁市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摆放有“全国知名诚信品牌企业”“全省眼镜行业十大名优品牌企业”等13个荣誉牌。经查,当事人门店内货柜顶部摆放的“全国知名诚信品牌企业”“全省眼镜行业十大名优品牌企业”等12个荣誉牌颁发单位均无法查证,认定该经营单位宣传使用的“荣誉证书”来源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蓬溪县:虚假宣传物业服务案

2022年1月5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小区门卫室墙上发现张贴有“蓬溪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8张奖牌。其中:“全省十佳优秀诚信品牌企业”1张,“物业服务AAA级先进单位”1张,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张奖牌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蓬溪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参加评比获得的奖牌自行制作并用于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两种奖牌共制作了14块,共花费1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遂宁市:销售非法药品案

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接投诉件到遂宁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延时生精”78袋,“肾黄金”2盒,调查发现上述两种产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药品的定义,应定性为药品,经原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两种产品的西地那非含量分别为8.42×104 mg/kg和4.98×104 mg/kg。当事人分别从彭某和潘某处购进“延时生精”100余袋和“肾黄金”2盒,但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凭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厂家资质等证明材料,至检查时已销售“延时生精”50袋。当事人销售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4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消费质量报记者 周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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