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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为提升安全用妆意识 达州公布一批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

2024

08/0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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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纵深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护航“美丽”经济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现公布一批化妆品经营违法典型案例。

通川区某日化经营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被罚30000元

2024年3月15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川区某日化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货架上摆放的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丰敬亲恩“洗发露”、“凯维斯”染发膏等化妆品在包装有效期限处有擦抹、刮痕,重新打码现象,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化妆品经营部在前述化妆品过期后,觉得扔掉可惜,于是将包装原有效日期擦抹、刮掉,重新用打码机在原有效期限处打码新的有效日期,然后放置于门市货架上继续对外销售。

经执法人员统计,该经营部总计篡改有效日期的“汉丰敬亲恩”洗发露48瓶、“凯维斯”染发膏(500mL2支)36瓶、“凯维斯”染发膏(1200mL2支)24瓶、“一梳黑”36瓶,货值金额共2968.2元,违法所得2352.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没收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产品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2352.3元,同时罚款30000元。

宣汉某门市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被罚10000元

2024年3月20日,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宣汉县某化妆品门市进行化妆品国家抽检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门市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广州市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肤宝”百草王中药防敏褪红精华霜共3盒,外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号:(98)卫妆准字29-XK-1436,限用日期至2026年7月8日。由于该产品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与现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命名规则不一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产品的注册文件,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无该产品注册信息。

同时,该化妆品标示具有祛斑美白功能,属于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涉案产品为该店负责人于2022年2月19日从成都市成华区某贸易公司以25元每瓶的价格共计购进了10 瓶,以每瓶28元的价格销售了7瓶,违法所得196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得知销售的产品是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后主动进行召回并退赔消费者费用。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开江某饰品店经营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被罚5000元 

2023年11月27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饰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广州笔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魅影双芯持久自动眉笔6盒,外包装上标示卫生许可证:GD FDA(2013);卫妆准字29-xk-3787,未标注生产日期或限使用日期。由于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且未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当事人亦不能提供产品的备案文件,同时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也未查询到涉案化妆品备案信息,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经查,该批魅影双芯持久自动眉笔系由该店店长于2022年从成都市荷花池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时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购进后放置于货架上对外以35元/盒的单价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21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仅为210元,数额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影双芯持久自动眉笔6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万源某副食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被罚4000元

2024年6月12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万源市白果镇某副食店进行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化妆品展示架上摆放有倍效芳香护发精华素2瓶(标示限使用日期:2024年5月15日),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前店主周某手中转接该店并转接周某购进的倍效芳香护发精华素5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由于上述涉案化妆品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该批次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6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倍效芳香护发精华素2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达川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被罚2000元

2024年6月4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达川区赵家镇某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由广州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2瓶(已开封使用,其外包装标示: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2/03/25),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该批次“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是该理发店于2020年5月从达川区某化妆品批发商处采购,采购数量为5瓶,单价为15.00元/瓶。截至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下剩2瓶,当事人自述涉案染发剂于2024年1月开封使用,但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3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数额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裁量,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嘉诚牌”潮色极品镀晶染发剂2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朝维)

编辑:景山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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