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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6日 星期五

典型案例引导 守护公平竞争

2024

12/3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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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花”酒虚假宣传、勇闯“碰瓷”雪花……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2024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数字经济、民生、商业营销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截至目前共办结案件339件,罚没4459.82万元,取得显著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4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

“听花”酒引人误解被罚180万元

据2024年央视“3· 15”晚会曝光,成都听花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听花”酒时向消费者展示“‘听花’酒经人体与动物实验证实具有调节和保护心脑血管、增强性功能、促进肝细胞再生、抗肿瘤、抗炎等”11项功效的折页、介绍“某50多岁的女士,每天适量饮用一两左右,连续喝了一个月左右,性激素回升”等用户评价内容。事件波及全国多地门店,范围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

经核实,当事人展示的上述功效仅为个人开展的实验研究结果,属于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且当事人无法证明用户评价内容与喝“听花”酒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24年5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000元。

案件点评:使用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易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通过省、市、区三级联动,快查快办快结,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质效,亦是对不法商家的有力警示震慑。

商业混淆

都市勇闯“碰瓷”雪花

四川都市勇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分别取得“都市勇闯”32类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啤酒罐、包装箱),同年开始正式运营。其生产销售的“都市勇闯(蓝罐)”“都市勇闯(绿罐)”灌装啤酒的包装、装潢与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勇闯天涯”系列啤酒整体近似。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132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市场混淆行为。2024年11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都市勇闯蓝罐”啤酒1464箱、空罐115922个、包装箱127个,处罚款93044元。

案件点评: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是华润集团和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其关联公司取得了“勇闯天涯”“勇闯”“勇闯天涯小黑人图案”注册商标证,“雪花清爽”瓶贴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虽取得“都市勇闯”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但不能提供在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存在在先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的证据材料,具有主观攀附商誉的故意,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有效传递了市场监管部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强烈信号,有助于积极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业诋毁

楼盘对比无依据遭罚10万元

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推广其开发的楼盘产品,通过置业顾问向消费者宣称其竞争对手武胜瑞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乏实力,存在资金风险、烂尾风险,以及紧邻十字路口风水不好等内容,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2024年3月14日,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通过编造、传播竞争对手无事实依据的负面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破坏了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片面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正当有奖销售

拆分开票企图“蒙混过关”

内江市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1日开展“焕然新生·活动甜城”促销活动,活动期间消费者到店消费每满2000元,即可获得抽奖次数1次(可叠加),最高奖为五菱缤果汽车1辆。经核实,当事人设置最高奖项的五菱缤果汽车,该车系在内江智和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其为规避监管,要求销售商以拆分合同金额形式分别开票,实际购买价格为53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024年3月29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当事人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监管,达到不正当竞争获取利益的目的,办案单位聚焦“促销抽奖”这一热点现象,在执法过程中细筛、快查,避免不法商家蒙混过关。案件查处有利于纠正具有社会普遍性、易发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

项目合作获利120余万元

2017年6月,攀枝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马某某和四川某公司(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朱某为参与攀枝花某医院的蒸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同送钱给攀枝花某医院时任院长李某某(因受贿罪已被判刑),至2021年,两人分14次共同向李某某行贿75万元。在此期间,四川某公司与攀枝花某医院签订了合作合同,并将上述项目分包给当事人。经审计,当事人在该项目共获取利润1217700.14元,其中马某某出资的37.5万元行贿款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收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2024年11月18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42700.14元,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点评: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手段,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经营主体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点对象之一。本案通过“行刑纪衔接”机制深挖受贿犯罪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多方联手受贿行贿一起查,表明了行政、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重拳出击、严厉惩处的鲜明态度,警示了不法经营者。(记者 何馥君)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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