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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贷服务违约

    2025年04月21日 11:0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晓彬,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7802113313,住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镇街村2号,电话号码:18081377533。 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5单元11层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BQHP861X。 法定代表人:严格。 被告:成都鹏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单元25层2501号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DTWF352Y。 法定代表人:周平。 被告:于杰,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08215274,电话号码:1773836197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64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12月20日以806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自起诉之日为117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4年11月,原告欲贷款,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外勤经理于杰上门联系原告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原告误以为于杰系银行委托的有关工作人员,遂与其办理了信用卡贷款。2024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编号YXJ-2534639的《委托协议书》,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贷款事项,此次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融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或者授信金额的8‰/月作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的贷款居间履约金。同日,双方商讨要签订《补充协议》,因甲方于2024年12月6日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签订了编号YXJ-2534639的《贷款居间履约服务协议》(即《委托协议书》),现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合计人金币210000元,为保证甲方在贷款期间内承诺的还款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按照编号YXJ-2534639的《贷款居间履约服务协议》向乙方支付贷款履约金,支付履约金的总金额即人民币80640元。 2024年12月19日,原告名下尾号为8782的银行账户收到银行发放的210000元的贷款,当日根据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于杰的指示在成都鹏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了190000元,第二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109360元和2419元两笔款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的贷款居间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原告在还款期间正常还款,但是经过后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员工联系,均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已经无法实现退还目的,并且被告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该履约保证金并没有为原告名下的贷款合同提供任何担保,其收取所谓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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