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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 星期五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

01/0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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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指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要“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建设的毒瘤,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使少数人不当得利,侵害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给城市带来严重的环境、安全等问题,严重破坏法治尊严,应当下大力气整治。当前,该市处于实现“两个定位”、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和开展“四城同创”的关键时期,在法治的轨道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有利于维护规划权威性,完善城市治理机制,促进城市发展转型,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然而,上位法对违法建设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性强,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9年,达州市城管执法局深入各县(市、区)基层一线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调研,并赴成都、泸州以及湖北宜昌、黄冈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立法经验。同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于2020年8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送达州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2020年9月初,达州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达州日报,就初审后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级各部门意见。9月中旬,达州市司法局与市城管执法局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渠县、大竹县,江苏省常州市、无锡市等地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立法调研。10月23日,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组织召开《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就《办法(草案)》重点内容进行逐项听证,并形成立法听证报告。审查阶段,达州市司法局多次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党政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律师等召开《办法(草案)》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修改,于11月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

 

2020年11月26日,达州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12月11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开发布。

 

该《办法(草案)》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办法(草案)》第三条通过列举明确了违法建设的五类情形,并对违法建设继续状态予以明确。

(二)关于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原则。违法建设查处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同时,为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办法(草案)》禁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明确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三)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办法(草案)》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的职责。同时,为加强部门协作,《办法(草案)》还明确了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关于违法建设的防控。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公众监督违法建设的积极性。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巡查责任,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四是明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对违法建设的审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五是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采取的限制措施。六是明确房地产勘查设计、施工、开发销售、装饰装修等企业不得违反规划,或者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五)关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办法(草案)》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的认定、查处过程中的配合义务,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文书送达、停止建设等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以及违法建设在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时的处理方式。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对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以及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等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消费质量报记者鲜继萍)

《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达州发布会.jpg


答记者问

 

问题一:《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规范的违法建设是指什么?

答:《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类情形。

《办法》还明确,土地、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二:如何推动《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顺利实施?

答: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办法》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的职责;还明确了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配合查处机关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法治宣传。《办法》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问题三:如何加强违法建设防控?

答: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公众监督违法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巡查责任,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

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是明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对违法建设的审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对违法建设治理的协助义务。

五是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采取的限制措施。

六是明确房地产勘查设计、施工、开发销售、装饰装修等企业不得违反规划,或者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问题四:如何查处违法建设?

答:经认定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将采取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手段进行查处。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应当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被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可以对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当事人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查处机关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五:违反《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办法》对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以及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等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问题六:《达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施行后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办法》施行后,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一是开展《办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使全社会都知悉《办法》的内容,赢得市民对违建治理的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违建治理的共识和氛围,形成全社会系统治理违建的合力。

二是组织《办法》学习培训。系统全面的开展执法培训,使每位执法人员都熟知《办法》内容,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确保《办法》执行实施到位。

三是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按照《办法》规定,采取系统治理的思路,健全违法建设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治理网络,建立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征信等多个职能部门以及辖区政府等多方联动的综合防治机制。出台工作规范,依法分类处置,严控违建不动产交易,落实社区、物业服务人基层共治联防违建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治理违建。

四是加大查处执法力度。按照新建违建“零增长”、积存违建“负增长”的工作目标,针对企业违法建设、小区违法建设、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增违建、在建违建“露头就打”,即时处置,将违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存量违建动真碰硬,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责任,确保存量违建逐年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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