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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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姜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尊品健康科技管理(青岛)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投诉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姜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微信网店正在销售外包装印制“姜寒茶”文字的固体饮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涉案商品销售情况、库存台账、产品外包装小样、《委托加工协议》等材料。7月31日,执法人员在加工企业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提取被投诉人与其委托加工合同、订单出库明细、“姜寒茶”固体饮料生产工艺各1份。经查,第31478407号注册商标“姜寒茶”为投诉人在第30类商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2026年5月起在微信平台销售标有“姜寒茶”文字标识的固体饮料,且“姜寒茶”字样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8月11日,执法人员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签订《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8月12日,知识产权支队收到投诉人的《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被投诉人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并将涉嫌侵权商品自行销毁。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及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改革事项”第20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立案。
典型经验:
一是采取调解路径,彰显服务理念。以“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的模式,避免“一罚了之”的刚性执法弊端,将执法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向“全程服务”。二是创新运用在线调解,提升服务效能。参照自贸区改革经验,采用在线方式组织双方调解,突破时空限制,降低维权成本,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通过调解成功结案,既有效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姜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给予被投诉人纠错整改空间,避免因行政处罚或诉讼给企业带来的信用污点和发展障碍。
案例二、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江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温江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3袋面筋,销售价格4.00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30日购进涉案食品10袋,保质期内售出6袋,超过保质期售出1袋,剩余3袋被查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4袋,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涉案批次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但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满足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经验:
本案坚持柔性执法原则,针对商户初次违法、货值微小、未造成食品安全实际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的情形,依法适用轻微免罚,仅对进货查验不到位的问题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又给予商户整改的空间。案后,对辖区商超、便利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形成有效警示,警醒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临期食品排查清理等主体责任。
案例三、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主动调查并撤销基于伪造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某食品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鲫鱼”案开展调查。调查初期,一名自称“刘某江”的人员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供货商”)委托代理人身份接受调查并提供加盖该公司公章的证据材料。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据此初步认定某供货商为某超市上游供货方,并对某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某供货商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12月25日,某供货商向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刘某江”身份及所盖公章均系伪造。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内部执法监督与复核程序,经重新深入调查查明:一是某供货商与某超市的涉案联营合同在案发前已终止;二是“刘某江”非该公司员工,其提交的所有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材料均系个人伪造;三是涉案问题鲫鱼并非某供货商销售。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确属伪造。
查明真相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是于2026年1月8日依法撤销对某供货商及某超市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同步启动信用修复程序,申请撤销相关错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是对涉案鲫鱼兽药残留超标的真正源头责任方依法另行立案调查。
典型经验:
一是主动纠错,彰显法治政府责任担当。面对企业异议,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不回避、不护短,立即启动复核程序,查明证据伪造事实后依法撤销错误处罚决定,并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二是“说理式”执法,搭建良性沟通桥梁。在调查及复核全过程中,坚持向当事人详细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保障程序正当,使纠错过程成为法治教育实践。三是延伸服务链条,强化源头治理。变“企业申请”为“主动作为”,协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开展跟踪指导与合规帮扶,同时重启对真正违法源头责任方的调查,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四是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将“服务”理念深度融入调查、纠错、修复、帮扶各环节,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修复”的执法闭环,推动行政执法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型,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层实践范例。
案例四、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市某晒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自贡市某晒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同泰顺”牌“特醋”产品存在标示的生产方地址信息不真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同泰顺”牌“特醋”产品标示的生产方地址与《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因辖区行政区划调整,原注册地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黄颠坝”调整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峰路X号”,当事人便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峰路X号”地址完成变更。但企业内部标签审核疏漏,印制旧地址标签共计12000张,并投入生产多批次食醋产品。经地方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黄颠坝”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高峰路X号”属同一地址。
因行政区划调整,当事人生产地址实际未发生变动,仅地名信息变更,证照完成变更后,企业未及时更换原有包装标签,加之内部审核疏漏,致使多款食醋产品使用印有旧地名的标签投入生产,当事人不存在虚构生产地址、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全部涉案产品,更换合规标签完成整改,未引发消费纠纷,亦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企业标签内容常态化审核管理制度。
典型经验:
本案精准甄别主观过错,审慎区分恶意虚假标注与客观管理疏漏,结合首违、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不予处罚,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坚持教育整改优先,督促企业建立标签设计、印制、出厂查验常态化审核制度,推动合规管理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风险防控转型。充分考量行政区划调整这一客观外部因素,在严守食品标签安全合规底线的前提下包容企业轻微非主观标识瑕疵,统筹监管刚性底线与企业发展需求,持续优化食品生产领域营商环境。
案例五、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开江县某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和“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180元,违法所得1180元,因消费者已使用,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9日、2024年10月29日因同类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6年1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8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经验:
一是精准帮扶,推动根源治理。面对企业屡次违法,执法部门不止于处罚,主动邀请专家开展系统排查,查明铜绿假单胞菌反复滋生根源在于设备老化、消毒不规范及自我监管缺位,指导企业升级过滤系统、加装臭氧消毒设备、规范消毒流程。二是刚性惩戒,坚守法律底线。当事人第三次违法,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彰显执法刚性。三是行业治理,实现以案促规。通过召开行业警示会、发布行政合规建议书,推动包装饮用水行业对照自查、强化源头管控与过程管理,实现“惩治一个、规范一片”的辐射效果。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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