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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维权案例|消费者投诉:药品价差大?消委会调查调解情况来了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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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女士于2021年12月4日11点左右在沙湾区某药店购买了4盒某品牌的克拉霉素,药店收费82元。随后,宋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药房看到同种药4盒只需30余元。宋女士认为药店的价格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找药店反馈时工作人员态度还很恶劣。故投诉,希望药店能够合理降低价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到该店调查核实。经调查:一、该药店药品均进行了明码标价,该药品在货架上的标价签显示20.50元/盒,4盒合计82元。该药品属市场调节价,商家做到了明码标价,故不涉及价格违法。二、经询问当日在店上班的店员,店员承认当时言语和情绪有点激烈,该工作人员对于当时对待顾客的态度进行了检讨,公司经理对该店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表示会加强对全体员工服务水平的培训。三、对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消委会工作人员已将该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人表示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问题已得到解决,工作人员调查细致,办事认真负责,对处理投诉态度和结果进行了表扬。

【案例评析】

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此案例中涉及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商家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并进行了明码标价,消委会提醒商家注意态度,做好沟通服务。

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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