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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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环节监督检查与风险排查工作,纵深推进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2月25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
会上,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兰军简要通报了雅安市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春雷行动2022”)开展情况。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紧扣“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5个执法子行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雅安实际,确定以“民生领域价格违法整治”执法行动为自选子行动。目前,全市“春雷行动2022”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21年12月20日,全省“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后,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赓即召开全市“春雷行动2022”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对雅安全市“春雷行动2022”作出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路线图”,及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春雷行动2022”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综合协调、宣传信息、案件查办、后勤保障四个工作组,全面统筹推进执法行动工作。及时印发“春雷行动2022”工作方案和执法行动评价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截至2022年2月22日,雅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273人(次),检查学校食堂、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1928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09家,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35家,消防防护及火灾逃生产品、消防灭火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企业18家次,冬季取暖用品生产、销售企业262家次,烟花爆竹、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212家次,电动自行车及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企业106家次,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生产、销售企业211家次,酒吧、网吧、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动物园等场所171家次,药店、诊所、医院、超市、母婴用品店、宾馆等重点场所1897家次,监测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网站)103个(次),监测广告1351个(次),取缔无证经营2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2万元,开展协作执法40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2次。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各类案件387件,案值28.08万元,罚没194.13万元。其中,“食品安全执法行动”查处案件220件,案值14.40万元,罚没131.67万元;“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执法行动”查处案件30件,案值9.61万元,罚没33.74万元;“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查处案件7件,案值0.2万元,罚没0.3万元;“打击乱评比乱排序执法行动”案件2件;“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查处案件35件,案值2.68万元,罚没16.30万元;“其他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立案或处罚的案件”93件,案值1.19万元,罚没12.12万元。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1-10万元(不含10万元)大要案件39件,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重大案件7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并经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1件。
会上,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兰军通报了“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安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6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开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经营货架上发现陈列有1盒“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该涉案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未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1盒;
3.没收违法所得164.00元;
4.罚款30000.00元。
案例二:雅安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雅安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花团锦簇组合烟花、花开富贵爆竹”两款烟花爆竹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书面表示对两份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30件花团锦簇组合烟花和32件花开富贵爆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玖拾圆整(22590元);
3.处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圆整(55845元)。
案例三:石棉县查处李某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日,雅安市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鲜肉店进行检查,并对店内销售的部分猪肉进行了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快速检测,快检结果为疑似阳性。为防止非洲猪瘟污染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猪肉137.6公斤予以就地封存,并委托四川天府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样本猪脾检验和复检均为阳性。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猪肉及副产品并立即予以销毁;2.罚款13.5万元。
案例四:芦山县查处两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基本案情: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芦山县西小巷的一自建冻库中储存了大量生猪产品,且现场无任何该货品的标识标签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明,该批生猪产品分别属于凌某、唐某两人所有,两人轮换经营,自负盈亏,无资金和债务来往。凌某、唐某经营生猪产品的行为不符合合伙经营条件。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某、唐某分别立案调查,查明凌某经营的肉类货值金额为3.77392万元,唐某经营的肉类货值金额为3.27824万元。
处理结果:凌某、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处罚款10.2万元。对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罚款10.2万元。
案例五:四川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2008-9、2008-8、Y09022-549)不能提供出厂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承建的泸石高速TJ10标石棉隧道出口施工场地内的3台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从2021年6月开始使用直至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封。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汉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堆放有9把精制面,该9把精制面的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1月5日,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是2021年12月30日。经查实,该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0.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汉源县喜来康蕲艾生活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5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喜来康蕲艾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店在为消费者办理的蕲善堂VIP卡的使用说明上标注了“在法律范围内,蕲善堂保留本卡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经查,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印有“在法律范围内,蕲善堂保留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蕲善堂VIP卡共70张,违法所得11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石棉县王某收购、销售野生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根据举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县公安局民警在当事人家中查获鲜活石爬鮡等野生鱼177尾,冻体野生鱼18袋,并现场对渔获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9月19日,专家对渔获物鉴定后已将活体渔获物放归大渡河。石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12月22日将该案移送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多次在石棉县境内收购、销售大渡河野生鱼类,经专家鉴定查获的177条野生鱼经济价值为3200元,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2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18袋冻体野生鱼;2.罚款人民币5.12万元。
案例九:天全县杨某牛肉店经营掺假掺杂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杨某牛肉店正在销售的6.3KG肉类(当事人声称为牛肉)现场未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后对其真实性存疑。经查,天全县杨某牛肉店是经营者杨某和其丈夫何某共同经营,何某将马购买回来后,于11月21日在天全的屠宰厂进行宰杀,获得了132公斤的马肉,然后将上述马肉当作牛肉出售。当事人为应付检查,由何某于11月21日开具了编号为:51023592490的虚假的牛分割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执法人员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后,何某又找人补开了1张编号为:NO51023592665的打印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点40分的动物检疫证明,但目的地和时间均与11月21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一致。当事人11月23日销售的肉类实际是11月21日屠宰的马肉,上述马肉并未进行检验检疫。涉案的马肉除去成本,违法所得为3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马肉6.3KG;2.没收违法所得356元;3.罚款13.5万元。
案例十:荥经县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2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鞋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标识为“NIKE”鞋2双,鞋盒上的标签显示,产品款号:DD1219-100;品名:滑板文化鞋(男女同款);经销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产地:越南;生产日期:2020/09/14。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荥经县某鞋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标识为“NIKE”鞋10双,且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报告。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8双,还剩2双。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侵权商品;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下一步,雅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深入贯彻省市工作要求,紧紧围绕“5+1”执法行动的行动目标、行动重点,针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战果,坚决守住食品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三条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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