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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守护民生丨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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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记者 何超)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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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其中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乐山市5区县查获涉嫌销售侵犯“耐克”“阿迪达斯”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系列案

2021年9月,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当地查获了一起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服装鞋帽案件,涉案商品货值金额约50多万元,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对全部涉案商品依法予以查扣。执法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该售假案背后是一个非常狡猾和专业的团队,该团队专门经营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品牌的服装鞋帽商品。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科根据案件情况,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并积极协调“耐克”和“阿迪达斯”的中国公司总部派遣专业人员来乐开展鉴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鉴定人员在全市所有区县开展了全面暗访摸排,并对相关证据线索进行了缜密分析。历时近一个月时间,执法人员终于挖掘出了在全市范围内的7个销售窝点。

2021年10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抽调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组成了7个联合执法行动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将前期摸排的违法窝点悉数捣毁,市场监管部门共扣押假冒“阿迪达斯”商品3071件(双)、假冒“耐克”商品5382件(双),扣押假冒商品案值共375.54万元。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询问相关涉案人员21人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2.井研县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3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转办投诉,受害人称在当事人曾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排抗丸、伊粒轻、日文粉色小颗粒)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怀疑产品涉嫌危害人体健康。

因当事人曾某某销售渠道为抖音和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无固定经营场所。2021年9月6日晚上,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曾某某住所停车场查获了35袋“排抗丸”以及69盒“伊粒轻”压片糖果、7盒660粒“小粉丸”,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封。2021年9月7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排抗丸”的成分检验。2021年9月27日,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BS007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西布曲明实测值37.38g/kg(检出限:0.03g/kg)。

当事人曾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起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方式以一个疗程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排抗丸”、“伊粒轻”、“小粉丸”三种产品,也可单独销售。一个疗程包含3盒伊粒轻,每盒伊粒轻搭配30颗小粉丸和1袋排抗丸,一个疗程价格为1320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明确要求,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曾某某销售的“排抗丸”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西布曲明,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排抗丸”中西布曲明实测值37.38g/kg(检出限:0.03g/kg),超出限定值1200多倍,已经达到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标准。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要求,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3.沙湾区某公司在液化气中掺杂、掺假案

2021年10月21日,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沙湾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楼二楼一柜子中发现有若干票据和工作笔记本,其中有101张票据上有手写的二甲醚字样,时间跨度从2016年至2021年8月;其中有五本标称为工作笔记的本子上记录有2020年20/12  二甲醚 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同日报批后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从2016年以来,由该公司负责人魏某某从不同公司购买二甲醚后,由黄某负责接收并存放到公司5个储气罐中,根据公司液化气销售情况,由黄某负责将二甲醚和液化气按一定比例混合,再由黄某或李某某分装到液化气罐中后进行销售。该公司每次购进二甲醚二十六七吨,平均每月购进1到2次,每日销售金额为几千元到四万多元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有关规定,沙湾区综合执法局已移送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立案侦查。

4.乐山市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家具案

2021年3月12日,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餐椅、儿童床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婴儿床SK-3702(2020/6/19)于2020年10月29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中条款4.2.4:突出部件、空隙和凹孔和条款7:标志不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安全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婴儿床SK-360(2020/4/7)于2020年10月29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条款4.2.4:突出部件、空隙和凹孔、条款4.2.8:控制侧翻旁板的机械装置、条款4.4:旁板和床头和条款7:标志不符合QB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安全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婴儿床SK-8511(2019/12/10)于2020年10月29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条款4.2.8:控制侧翻旁板的装置和款7:标志不符合QB2453.1-1999家用童床和折叠小床安全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木制婴儿床SK-932AB(2020/5/26)于2020年11月26日经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QB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及QB/T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标准,依据《北京市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餐椅SK-3032(2019/2/13)于2020年11月26日经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结构(要求)项目不符合GB 22793.1-2008《家具 儿童高椅 第1部分:安全要求》及GB/T22793.2-2008《家具 儿童高椅 第2部分:试验方法》标准,依据《北京市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及结论无异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996元,违法所得27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44元;2、罚款人民币11992元(壹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圆整)。

5.五通桥区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3月16日,五通桥区综合执法局收到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乐五市监移字〔2021〕45号),并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口伶®云南中药牙膏(留兰薄荷香)104支予以扣押。五通桥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该违法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8日从资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清口伶®云南中药牙膏,案值金额为2805.6元。上述涉案牙膏外包装上在不醒目位置标注有“清口伶”商标,其正面及侧面使用以白色字体注明“云南中药”,其中“云南”和“药”三字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上的三字相同,两种产品上这4个字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以及文字的结构布局与“云南白药”牙膏近似,且均属于牙膏商品,易使消费者混淆其与“云南白药”牙膏存在特定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五通桥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清口伶®云南中药牙膏(留兰薄荷香)104支;2、罚款:14025元。(壹万肆仟零贰拾伍圆整)

6. 沙湾区某日用品店经营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沙湾区综合执法局联合沙湾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沙湾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立案调查。经查:(一)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的货柜上摆放有7盒标称为“爱善天使护宫福”女性私护摩丝升级装待售,产品名称:护宫福®女性私护抑菌液,剂型、型号:液体,25ML/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陕卫消证字【2019】第A016号,执行标准:Q/XBD020-2016。在当事人茶几上发现有一本印制有“爱善天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私密尊享”宣传册,该宣传册内印制内容有:护宫福女性私护摩丝功能介绍:护宫福女性私护摩丝,再造女性年轻私处,启动女人第二春,帮助女性下阴强效保湿,自然抗皱,高效建立益菌膜防御屏障,增强阴道自洁功能,清宫排毒,月经不调,缩阴回春,活血通经,滋养卵巢,白带异常,养颜抗衰,瘙痒异味,盆腔积液,去腐生肌,子宫肌瘤,卵巢脓肿。宫颈糜烂,阴道炎,宫颈炎等具有调理作用;(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按摩间墙上挂有一幅标称为“护宫福”的宣传画,其宣传内容为:清宫排毒、月经不调、缩阴回春、活血化瘀、滋养卵巢、白带异常、养颜抗衰、瘙痒异味、盆腔积液、阴道炎症、宫颈糜烂、囊肿肌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沙湾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沐川县某火锅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2021年5月10日,沐川县综合执法局委托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沐川县某火锅店经营的白酒(清香型)进行了抽检。经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白酒的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H021142ZJ)。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7号从沐川县某酒门市购进清香型白酒(55%vo1)5000mL,货值金额共计6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沐川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二、没收不合格白酒3kg;三、处罚款1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80.00元。

8.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商品案

2020年12月3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函,并于2020年12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至12月多次从制售假冒“hp”注册商标硒鼓的成都人林某手中购进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成品,并在其市中区某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产品总销售金额15140元,总货值金额34930元,总利润34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9.峨眉山市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1年4月21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并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了编号为NO:STD-20210428-027S-3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20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并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商品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6月11日,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购进型号规格为S-EPS-R-B2-30-4000×1000×75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25平方米用于销售,成本为36元/平方米,销售价格为37元/平方米。截止2021年5月20日,除抽检的4平方米和自行报废销毁处理的4平方米备样夹芯板,剩余17平方米该批次夹芯板全部售出,所得违法所得17元。涉案夹芯板是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商品,该商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T 23932-2009产品标准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涉案夹芯板货值金额人民币925元,违法所得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涉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货值金额2倍即人民币185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元,罚没共计人民币1867元(壹仟捌佰陆拾柒圆整)。 

10.马边某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马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3个品种的过期食品:1、产品名称:经典生抠鸭肠,净含量1Kg/袋,共2袋,生产日期2020.12.12,保质期30天。2、产品名称:牛油火锅底料,净含量300g/袋,共19袋,生产日期2020.01.03,保质期12个月。3、产品名称:茄汁鲅鱼,共25袋,生产日期:2020.01.08,保质期12个月。另外,在店内货架上发现一批外包装印有产品名称和内容物彩色图案,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采用自封口技术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共6个品种:1、螺旋藻:净含量250g,共10袋;2、大海味道:共13袋;3、鱿鱼丝:共1袋;4、小鱼干(大连特产):共12袋;5、休闲食代:共17袋;6、烤鱼片:共2袋。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8.6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35.00元,合计货值金额1153.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典生抠鸭肠2袋、牛油火锅底料19袋、茄汁鲅鱼25袋)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螺旋藻10袋、大海味道13袋、鱿鱼丝1袋、小鱼干(大连特产)12袋、“休闲食代”17袋、烤鱼片2袋;3、罚款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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