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8-86966315
Q Q: 2677741813

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查处一案 警示一片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十个典型案例

2021

10/28

14:54

本站

22426阅读

消费质量报(记者 何超)为全力做好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环节监督检查与风险排查工作,纵深推进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0月26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

会上,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兰军通报了在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查处的10个典型案例。

 clip_image001.png

案例一: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李某、方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豆芽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0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某、方某在荥经县某贸易市场摊位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公告《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李某与方某为夫妻,二人共同在位于荥经县的住宅处生产豆芽。7、8月期间,李某、方某通过荥经县某贸易市场摊位和销往超市、餐馆等方式销售不合格豆芽,查实获利金额3237.75元。

处理结果:李某、方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李某、方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37.75元;2.罚款人民币29050元。

案例二:荥经某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9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检测公司对正在营业的荥经某海鲜店内的梭子蟹和河虾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中的镉(以Cd计)含量为0.87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mg/Kg)。当事人经营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49.7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中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荥经某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针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人民币合计10500元。

案例三:雅安市雨城区某农家鱼庄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0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雅安市雨城区某农家鱼庄在制作的菜单广告中出现“小河鱼”字样,执法人员随即拍照取证,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鱼均为人工养殖鱼,没有小河鱼,在该店的菜单中出现“小河鱼”字样属于虚假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460元。

案例四: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名山区某商行门市内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的外包装标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60218国窖1573一箱(6瓶)、20190916国窖1573二箱(12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90319五粮液8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20180809剑南春4瓶。经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有关产品分别进行鉴定辨认并出具证明书,证明上述产品均属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名山区某商行经营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外包装标示20160218国窖1573 一箱(6瓶)、标示20190916国窖1573二箱(12瓶);2、没收外包装标示20190319五粮液8瓶;3、没收外包装标示20180809剑南春4瓶;4、罚款人民币13590.00元。

案例五:汉源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5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汉源县某食品店在进行保健食品宣传。2021年3月16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该台笔记本电脑桌面上有“辅酶Q10—永保心之活力!辅酶Q10能激活心脏细胞和细胞能量,增强心脏收缩力,具有强化心脏机能,保护心脏,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补充能量,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的作用”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的PPT文稿。经核查,汉源县某食品店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PPT文稿进行近10次现场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PPT文稿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使用医疗用语销售普通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袁某通过经营的餐馆内灯板和店外展板宣传松茸、竹荪、蟹味菇、羊肚菌等9种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功效。

处理结果:当事人广告宣传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广告费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80.00元。

案例七:汉源某食品经营部在商品推销活动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0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富林镇的汉源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正在通过投影机设备向群众宣传其销售的“某维生素E硒片”。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办公电脑内发现一宣传视频文件,该视频出现胡士良(解放军301医院高干病房主任),殷大奎(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健康教育与促进协会会长),张凤楼(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保健协会荣誉理事长、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会长)等内容。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商品推销活动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雅安市雨城区某口腔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1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五诊室进门右手边的冰箱内存放有“衡力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下简称肉毒素)6小盒,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9月至11月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6720元,违法所得16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肉毒素6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即人民币33600.00元。

案例九: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4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位于生产车间的1台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下次定检日期为2021年4月。当事人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8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汉源县某汽车美容店内设立黑加油站”的举报后,联合县公安、县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某汽车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店停车场大门左边有储油罐1个,进门左边第一间板房内放置有加油机1台,现场查见标示有“油专用”字样的微信支付收款码1个,记账本6本,收款收据2本。经查明,当事人朱某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8日案发当天,未经核准登记,在汉源县某汽车美容店停车场内设立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营业期间从眉山某石化有限公司共购进车用柴油358吨,购进价格为5750元/吨(4.83元/升),销售价格为5950元/吨(5.00元/升),至查获时共销售了355吨车用柴油,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据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会议通报10个典型案例,旨在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 版权所COPYRIGHT 2011 WWW.XFZL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0014373号 川公网安备 站长统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22 技术支持:创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