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10/23
10:43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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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强化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良好秩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雁江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案
2026年6月,经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鸡爪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岳县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明,当事人委托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在美团上的店铺展示“竹林轻食.沙拉.减脂餐 网红关晓彤同款三明治 低卡 低脂 越吃越瘦”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该三明治具备其所宣传的减脂、越吃越瘦等功效,该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乐至县某卤制品店在卤猪头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案
2026年7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卤制品店销售的卤猪头肉及其用于卤制猪头肉的卤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卤猪头肉和卤水均检出柠檬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柠檬黄在肉制品中禁止使用,当事人在卤制加工过程中使用柠檬黄,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8月,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乐至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温馨提示: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2、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原料查验、环境卫生、加工操作等关键环节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发布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4、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消费者认真识别,注意食品安全:1、购买食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标签标识是否齐全;2、不轻信“特效”“同款”“越吃越瘦”等夸大宣传用语;3、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监督,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生产经营必追责。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编辑:肖俊宏 校对:申涵兮 审核: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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