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10/12
15:12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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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冰火岛贰零零叁小吃店餐饮服务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0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资中县冰火岛贰零零叁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后厨操作间窗户未安装防虫纱窗,餐饮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5日内安装防虫纱窗。该店经营者及负责人均未到现场,当事人员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向负责人转达相关整改要求时,只说明了当事人三防设施不完善。负责人误认为是其出餐区三防设施不完善,进而忽略了后厨操作间窗户未安装防虫纱窗。同年7月15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在15天内对后厨操作间窗户加装防虫纱窗,并未改正。
处理结果: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暴露了部分经营户主体责任意识不牢,针对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及卫生等环节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管理失职的不法现象。此次专项整治通过以案促改与引导宣传相结合的形式,有效打击了网络餐饮存在的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不发经营户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户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使经营户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贺二哥炒菜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8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资中县贺二哥炒菜馆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厨房加工制作区域发现有蚝油2瓶(未拆封)。至案发当日,上述食品原料涉嫌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上述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送达一份至经营者贺贤伟处。现场检查过程已拍照取证,并由贺贤伟对照片内容进行了确认。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既要维护好食品安全,更要建立良好的网络竞争秩序。本案中,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的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督促当事人进行改正,同步做到以执法彰显力度和以普法传递温度。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诚信经营的网络餐饮经营者的权益,形成了有力的执法震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香坝头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5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到资中县香坝头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凉菜间货架上发现一箱已拆封使用(内有6块面饼和半块面饼)的“大碗面”,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一份至当事人。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由当事人对照片内容进行了确认。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在执法公信力方面,践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将执法重心从事后罚转向事中导、事后帮,使经营者从“怕执法”转向“信执法”。在营商环境方面,减轻处罚有效降低了小微主体的合规成本。同时,监管部门将组织同类业态开展规范化培训、发布行业风险提示,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提升。
四、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薛家餐饮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8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资中县薛家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店招:江心月食府)的操作间操作台面上调味料摆放区发现有1听已开封使用的金威啤酒。另在该公司后厨库房内发现2瓶芝麻风味调味酱(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至案发当日,上述食品原料涉嫌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对小微餐饮主体减轻罚款负担,给予容错空间,稳定经营信心。二是提升执法效能与公信力,通过现场指导、普法教育,让经营者从抵触转向认同,主动整改,比单纯罚款更有效。三是促进法治内化,以案释法帮助经营者理解过期食品风险和法律要求,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四是彰显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首次、轻微、未造成危害且积极整改的行为教育优先,对严重违法仍严惩,既维护安全又传递温度,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
五、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忠新肥肠鱼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5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资中县忠新肥肠鱼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3根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是当事人制作饺子鸭块汤的原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3根;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50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暴露出部分餐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原料进货查验、效期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网络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案件查处后,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防止过期食品原料继续流入消费环节,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通过案例公开曝光,对辖区内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者形成警示震慑,督促各类餐饮商户强化食品原料储存、保质期自查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编辑:肖俊宏 校对:何军 审核: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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