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2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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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22年10月,青神县12315接到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在该县某化妆品门市购买了1支口红,使用后嘴唇出现红肿。,徐女士马上与门店负责人进行联系。门店负责人不承认是化妆品造成的,并表示产品已经使用,不能退货。徐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一词。门店负责人称是徐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徐女士说是化妆品有质量问题。工作人员对该化妆品包装及标识进行了详细查看,并未发现明显问题。但是,该店在给消费者介绍、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未对消费者进行过敏测试,导致消费者皮肤受到了伤害。产品虽然不存在问题,但并不是对所有消费者体质都适用,经营者未履行审慎义务,对消费者损失存在明显过错。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徐女士退还化妆品购买款,并赔偿损失2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是合法的,经营者赔偿损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徐明岷)
编辑:孙家钰校对:张可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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