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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

03/0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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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宾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抽样检验,响应时间试验、方位试验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同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5只,该局依法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4日从成都某消防器材公司购进产品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规格:JT-JLF-001)20只,购进价格为35元/只,销售价格为55元/只,共销售15只,货值金额共11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4年1月1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5只,罚款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宾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2023年10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有机肥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有机肥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生产“有机肥料”共6000kg计150袋(规格:40kg/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2023年2月18日至25日期间,除少量抽检备样外,当事人分别把上述“有机肥料”全部用于自有种植基地使用。货值金额共计52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有机肥料”,并作出罚款26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7月5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1台用于其所售菜品称重用电子计价秤,无出厂标识且未经检定。执法人员用5Kg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称重检测,按不同的单价显示重量不一样,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封存。2023年7月5日,上述电子计价秤经宜宾市叙州区计量测试所检定为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一游商处购买了上述电子计价秤,从2023年6月15日开始,在未经强制检定的情况下直接用于称量所销售活花鲢鱼菜品,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该局2023年7月5日查获时,当事人用该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称量所销售活花鲢鱼金额为4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9月19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液化石油气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对待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阀进行更换。从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和操作流程显示,该公司涉嫌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涉事的气瓶、附件及工具依法分别进行了扣押和封存,并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共对31只气瓶的瓶阀进行了更换,在更换过程中未按《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待充装的气瓶更换瓶阀时未使用力矩扳手或力矩阀机进行操作,未对气瓶进行空气置换、瓶阀更换以后未经检验直接进行充装,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充装前后,未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检查项目、无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1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县某食品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外未经备案开展线下食品宣传推介会案

2023年11月15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安县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该店工作人员正在给老年人开展食品讲座,讲座内容包括:木耳、贝母等产品的功效,现场大约有80余名老年人参加。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开始,在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商城6号楼3单元2-14号,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推介的保健食品主要为大光荣牌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推介销售的食品主要为核桃、燕麦片、枣、木耳等。期间,当事人在开展讲座、会议等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时,未全程录像,且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16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案例六: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某置地有限公司发布投资回报承诺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11月7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江安某置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核实。

经查,当事人在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有约60套住宅房、60间门面房未售出,为了尾盘销售盘活资产,于2023年9月初,委托宜宾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促销公交站牌广告,分别在“竹都广场公交站”“南屏大道东段装饰城公交站”“体育馆南公交站”予以发布。3幅广告的内容相同,均包含有“即买即收益”的文字内容,且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单幅画面制作安装费160元,3幅广告共花费480元。

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且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该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未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七: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糯米糍粑”案

2023年8月12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长宁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7日生产的“糯米糍粑”检验报告,其检测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即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上述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2023年8月14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生产了20件“糯米糍粑”,每件36包,共计720包,售价136.8元/件,货值金额2736元,被告知后召回销毁6件,退还经销商820.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5.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2月4日,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县可久镇农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在入口左侧的钟某某地摊上发现有燕杨缘人参玛咖牡蛎枸杞鹿鞭片压片糖果、金枪小钢炮人参牡蛎鹿鞭压片糖果等标识有食字号的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抽样。

经查,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从店名为“御膳房滋补店”的店铺购进上述产品,并在可久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产品合计货值金额400元。经宜宾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产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024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高县公安局侦查处理。2024年1月4日,高县公安局对钟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九: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省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案

2023年10月15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四川省某公司经营的“财神到我家(组合烟花)”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引燃时间”“燃放性能缺陷”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

经查,2023年9月6日,当事人从浏阳市某公司购进“财神到我家”(组合烟花)300件,进价45元/件,共付款13500元。2023年10月15日,接受抽检用去4件,收费180元。其余部分以54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10月21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164元,违法所得为26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276元,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无证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及具体适应症、功能主治不明的劣药案

2023年12月8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珙县公安局巡场派出所线索通报,称有人在街上流动售卖自制的不明“药粉”。当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珙县巡场镇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赵某当街挡获,随即对赵某销售的“药粉”存放地(位于珙县巡场镇荷花街的出租屋),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出租屋内发现若干“药粉”和标示有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标签说明书”。当事人赵某现场未能出具任何资质证照。

经查,当事人赵某通过参考“伤寒论”书中描述的中药材药用价值,自撰配方,从昆明“某中药批发市场”内购进配方需要的中药材,并在该市场内的一加工作坊将购得的中药材打成粉末,然后将印制好的含有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标签说明书”,放在包装袋内进行分包装销售。该“药粉”包装、标签说明书均未标明有效期和产品批号,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药粉”未经过任何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其具体适应症、功能主治不明,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珙县公安局。

案例十一: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屏山县某酒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11月15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线索反映,屏山县某酒馆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2023年11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屏山县某酒馆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薛某于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2日和2023年10月18日在当事人处均有付款结算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10月2日、10月18日共向未成年人薛某销售啤酒5件,当事人均未对薛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违法所得总计6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72元;3.罚款12000元。(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景山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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