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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雅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2022

12/2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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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喻某、贺某、彭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向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关于喻某、贺某、彭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述当事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2-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喻某作出吊销石棉县川西人家火锅酒楼、石棉县正红鱼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对当事人彭某、贺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案例二: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悦耳轩头道生活体验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前期,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悦耳轩头道生活体验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所经营“芳菲韶华水光雪肤瓷肌套”等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多个广告牌,有“野工蜂蜂针液中所含蛋白质多肽及酶类多达55种以上”“汤熏十大好处 净血排毒、祛寒除湿、消肿复生、活化细胞、可使全身细胞活跃,有效改善体质,增强免疫能力”“头道汤 苗草原方 熏足养护 化热畅络”“研习千年的洗发池,蕴含着健康的秘密”等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广告牌广告内容真实性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安蒙顶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电梯案

基本案情:前期,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存在超期未检验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登记为梯11川R00075(21)、梯11川R00076(21)的电梯均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整改期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进行改正。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且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未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全县天雅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3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天全县天雅气体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出厂编号为150274438、厂家自编号为川T186756的工业氧气瓶进行了充装并填写了充装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出厂资料且上述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查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基本案情: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御景庄园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设备代码为3110511823202000307,产品编号:FJ19-2462,使用登记证为:梯11川R40142(20)的电梯正在使用,定期检验报告已过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六: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全县博雅办公文体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4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全县博雅办公文体超市依法开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柜上发现摆放有:1、搞笑薄荷糖(该产品盒内装有:老司机含片3盒,变温柔颗粒6盒,装逼散4盒);2、灵丹妙药巧克力(该产品盒内装有:九花玉露丸(补神健体,延年益寿)9盒,千年肉佛(增长功力,祛病延年)13盒,大还丹(增加功力,起死回生)11盒)。经查,上述标签为“装逼散”“变温柔颗粒”“老司机含片”的食品,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3、3.4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500元。

案例七: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安诚信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哄抬物价销售大白菜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及网络举报,雅安诚信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大白菜标价为15元/公斤,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该超市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大白菜已销售完毕。经查明,该超市于2022年10月12日从康藏路批发市场李某处购进两批大白菜,第一批重量为128.7斤,进价1.5元/斤,实付总价为193元;第二批重量为128斤,进价3元/斤,总价为384元。两批白菜均需要加工后再销售,第一批实际销售量为99.92斤,全部以3.9元/斤销售并已销售完毕,总售价为389.69元,获利196.69元;第二批实际销售量为107斤,全部以7.5元/斤销售并已销售完毕,总售价为802.5元,获利418.5元。在上述两批大白菜销售之前,该超市执行的售价为1.2元/斤。综上所述,违法所得共计615.1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哄抬物价销售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5.19元;2、罚款人民币3075.95元;罚没共计3691.14元。

案例八: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互利海鲜店经营掺假掺杂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肥牛卷”案

基本案情:前期,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汉源县嗨翻天自助鲜鱼坊经营掺假掺杂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肥牛卷”一案中,发现其经营的“肥牛卷”是从汉源县互利海鲜店处购买。经查,汉源县嗨翻天自助鲜鱼坊(另案处理)在汉源县互利海鲜店处购买3件“肥牛卷”用于该店自助餐饮使用,该批次的肥牛卷经检验检出“鸭成分”,汉源县互利海鲜店不能提供上述“肥牛卷”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销货记录台账等手续,本案违法所得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款共计3.0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雅安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芦山县卓艾堂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芦山县卓艾堂艾灸生活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采用“会销”方式销售森宝熊胆粉、藏雪参、不老莓压片糖果等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上家资质、进货票据和记录等。现场同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投影设备电脑内有宣传资料,内容为:针对胃肠道疾病、心脏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疾病、肝胆肾脏慢性疾病、癌症晚期等不同疾病,熊胆粉的不同服用方法。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购买森宝熊胆粉的消费者,消费者反映购买森宝熊胆粉用于“治疗胃炎、胆囊炎、腰椎间盘突出”“润滑结石”“治疗胃病”。

经查,森宝熊胆粉是威海森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法保健食品,取得特殊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069号,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降低总胆固醇)。当事人通过会销的方式,使用播放视频和讲座形式向消费者宣传:“熊胆粉不是保健品,是药中黄金,是能治病的。”“森宝钻石熊胆就是王牌产品,药中黄金,它是药,高含量,能给大家治病,改善大家的慢性疾病。”“森宝熊胆粉包装标注的用法用量是治疗癌症的用量,普通疾病用量为每日三分之一瓶,每日早、午、晚服用,可治疗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患者”,并在会销结束后给消费者发放印有上述森宝熊胆粉服用方法的宣传资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宣传内容与其实际经营的森宝熊胆粉包装说明书不符,虚构了森宝熊胆粉的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雅安市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宝兴县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提供停车服务案

基本案情: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兴县穆坪镇熊猫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停车场正常营业。在该停车场入口处及停车场内均未发现有对停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

经查,该停车场由宝兴县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自行制定了“熊猫广场地下停车场包年2400元一年,临停2元起价,每隔两小时加收一元,不足两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节假日免费。”的停车收费标准并对外收费,但未在停车场内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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