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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巴中发布第一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2024

03/1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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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暖民心、便交通”行动主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3月15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某化肥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掺混肥料案

2023年9月13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农中农”牌掺混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粒度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生产商提出复检,复检检验结论粒度不合格。

经查,2023年9月8日,当事人从生产商购入2吨“农中农”牌掺混肥料,至2023年11月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0.4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粒度过粗的化肥会导致施肥不均匀,造成农作物生长不平衡,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农作物生长受阻。化肥粒度过细,容易导致营养元素被土壤吸附和固定,降低化肥的利用效率,造成农作物长势虚弱,甚至引发土壤污染问题。本案的查办,倒逼生产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工艺提升,使化肥生产、销售环节进入良性提升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江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加油机案

2024年1月17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江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和处罚没款18.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油机的主板外接小板,依法现场对当事人的2台加油机进行了查封,并对6块计控主板进行了扣押。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扣押的计控主板送加油机的制造单位鉴定。经鉴定,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主板非原厂配置,主板内置芯片为非原厂状态。

2023年12月7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与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将扣押的6块计控主板重新装回原加油机,通过外调设备连接加油机系统启动作弊软件,现场测试发现,根据作弊软件发出的通讯指令可以随意控制加油站所有加油机的出油量。经通江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现场检定,当事人加油机计量不合格。

经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当事人汽油销售量比实际进货量多9139.03升,销售汽油违法所得为7.49万元;当事人柴油销售量比实际进货量多13048.97升,销售柴油违法所得为10.47万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7.96万元。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玩猫腻”、恶意调整计量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加油机进行计量欺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0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根据举报线索,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及市、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某知名品牌白酒7瓶、空纸箱2个、空袋子43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经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送辨(鉴)产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前述品牌白酒系当事人从成都市某销售商处购进。自2023年2月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品牌白酒共计260余瓶,销售金额71万余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公安驻市场监管局“警务室+检查室”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确保证据的及时固定和保全,大大提高了办理效能,对制假售假实施全链条打击。

案例四,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公司经销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30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没收库存样品及违法所得0.21万元,处罚款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吉祥花炮(鞭炮)”和“财富之星(组合烟花)”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当事人经销的“烟花爆竹-加大照明弹(吐珠)”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吉祥花炮(鞭炮)”50箱,“财富之星(组合烟花)”70箱,“烟花爆竹-加大照明弹(吐珠)”420把。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资质,未索取质检报告和进货发票,也未建立销售台账,其购进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农村零散客户,不能联系到购买者,故不能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上述三个批次产品,货值金额0.9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0.21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让不合格烟花爆竹寸步难行,切实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该类案件的查处,警示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在进货时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昌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2月5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昌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蜜百部”370克,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昌某中医诊所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中药柜斗发现“品名:蜜百部,生产日期:2021.08.10;包装规格:0.5kg;有效期:2023.08.09”,经现场称重,药斗内的“蜜百部”计370克。

经查,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给患者调配含有上述中药饮片“蜜百部”的中药一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涉案中药饮片为劣药。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事关人民群众安全,本案当事人向患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误诊、加重患者病情的风险。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决心。

案例六,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4年1月26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中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多处“中国珠宝”字样及商标图形,且现场未能提供与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日与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珠宝品牌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止,到期后未再签订加盟合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当事人自2023年5月15日自行撤掉或拆除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标识、招牌标志、广告物等,截止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中国珠宝”及商标图形。

经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实,2022年5月2日至今,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招牌、有关标识、广告物。“中国珠宝”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及商标图形是企业文化、发展愿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的综合体现,也是同行业内一家企业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重要符号。傍名牌、搭便车,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之存在特定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刘霞)

编辑:肖俊宏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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