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28-86966315
Q Q: 2677741813

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成都市消委会发布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下)

2024

03/14

15:18

本站

5547阅读

案例6家居装修 

消费者陈女士向成都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与高新区齐家典尚(成都)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口价70000元的装修合同,当时陈女士就对这份名为“材料工厂报备合同”没有列出她要求的材料清单和计费标准产生了疑问,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签了这个合同并且支付预付款的30%后,会再签一个装修施工合同,里面会将每一项都列清楚。”陈女士在经理多次保证会使用其要求材料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合同,并支付定金21000元。没想到陈女士后来去签施工合同时,却被告知石膏吊顶、铺地砖均要升级费,并且要补上下楼费和一扇卧室木门费用约5000元。陈女士认为签合同之前,工作人员并没有讲明材料工厂报备合同所涉及的项目是和自己的要求相悖的,而且公司经理承诺了一口价包括两扇卧室门,因此要求该公司退定金21000元。

成都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通过走访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了解到预签“报备合同”已成为业内普遍现象,“报备合同”内容相对比较简单,对工艺、工期、装修材料等不做约定,商家通过收取消费者的装修预付款或定金,主要是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正式合同中的“低报价、高增项”,以牟取更多利润或者迫使消费者放弃定金。经过调解,装修公司向陈女士退还了收取的21000元定金。

法律点评(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唐振霖律师)该类装修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装修公司在前期未有设计图和施工图的情况下含糊报价或者不公开报价表,以便通过施工过程中“低报价、高增项”来获得更大利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如果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真实的交易,而是以“全包价”、“一口价”为幌子设定陷阱,引诱消费者与之签订定金合同、报备合同,等消费者发现时又故意制造消费者违约从而扣除高昂违约金或者定金以获利,则本质是一种“定金骗局”,涉嫌合同诈骗和价格欺诈。

消委会观点 经营者的“一口价”、“全包价”承诺与后期实际施工无法做到一致是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一套房屋的装修在设计没确定、工艺没有明确的前提下是无法准确算出价格的,这也就造成进场就增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预签合同中的装修预付款或定金主要是保证装修企业的利益,其中没有约定消费者对合同有异议的时候如何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的款项,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由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预签此类合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发现问题要求退款时合同违约难以归责。建议消费者谨慎签订此类预备合同,必要时可以拒签,直接要求与经营者签定正式合同。

案例7(摄影消费)

消费者罗先生于2023年10月向彭州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彭州市消协”)投诉,称其在彭州市铂之爵摄影有限公司拍照,拍完之后才发现只有两张照片,商家也不给底片。罗先生称拍摄前商家并未告知是否赠送数码底片,也没跟他签合同,未提供收费票据。罗先生到店给小孩拍照时,被投诉商家仍未告知数码底片是否赠送,拍摄完成后才说要按80元/张的价格收取底片费用并以《套餐概览》中“底片不送”作为凭据。经彭州市消协调解,被投诉商家同意免费赠送罗先生选取的12张数码底片。

法律点评(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吴余茹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商家在提供服务前未明确告知罗先生数码底片的收费情况,直到拍摄完成后才提出底片需支付额外的费用,使得罗先生在选择服务时无法全面了解服务内容和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委会观点 摄影服务中存在一些消费陷阱,比如道具付费的隐形消费、限制底片张数的低价套餐等。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前了解市场行情、价格、服务质量等信息,选择信誉口碑好的经营者。在摄影服务开始前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细节,把口头约定写进合同补充条款中。

案例8(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罗女士于2023年2月向成都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成都迪声听力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助听器一台,使用了两天便出现问题,后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遂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只同意重新制作调试,不同意退货。成都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解调查。商家称罗女士所购助听器有出厂合格检测报告,说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且助听器是特殊产品,其使用有很强的主观性,罗女士本身耳朵听力障碍严重,戴上助听器听不太清楚是正常的。成都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任何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以特殊产品为由规避法律法规的基本约束。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向罗女士退还购货款6300元,罗女士向商家退还助听器。

法律点评(四川风行(成都)律师事务所 曹树国律师)《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罗女士购买的助听器使用两天后就出现故障,表明该助听器不具备正常使用应该具备的质量、性能,在未有第三方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出厂检测报告仅是厂家自身评估及控制质量的一种手段,仅能说明从厂家的角度具备了出厂的条件,商家不能通过出厂检测报告自证助听器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商家应予以退货。

消委会观点  老年消费者受其文化程度、信息获取渠道、防范意识、维权能力等方面的制约,被侵权问题更易发生,尤其在电视购物、康养、食品保健、通讯等消费领域尤为突出。呼吁相关行业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消费环境,使老年消费者放心消费、乐享高品质生活。

案例9(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罗女士于2023年11月向新津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津区消委会”)投诉,称自家13岁小孩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花费1599元在新津县津泰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手机,因小孩未成年且其消费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罗女士要求退货退款。新津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讲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可以进行与自身年龄相匹配的消费,但是还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消费较大金额的应得到其监护人许可,对于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商家应予以拒绝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新津区消委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双方协商,最终商家按照罗女士诉求退货退款。

法律点评(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雷琳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本案买卖行为发生时,罗女士小孩的年龄为13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罗女士小孩的实际年龄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其购买价值1599元的手机,属于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之规定。现商家向小孩出售手机时未经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也未经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故该买卖行为无效。

消委会观点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消费观念还未健全,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误导。监护人作为其首要责任人,应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仔细核对消费者年龄,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发现未成年人有不当消费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并告知其监护人。

案例10(跨区域合作消费维权)

成都市消委会收到重庆市巫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巫溪县消委会”)转来的一起投诉。消费者陈先生是一位上了年纪的聋哑人,在网络上看到名为“好多多百货厂家直销”的商家在卖香猪肉,添加了该商家的微信号,双方商定以3000元价格购买240斤香猪排。不料陈先生收到香猪排品尝后却大失所望,所购两种风味猪排都有浓重的烟熏味,于是陈先生向商家提出退货请求,但商家以陈先生不是消费者且批发货物不属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范畴为由,拒绝退货。陈先生多次联系无果,投诉到巫溪县消委会。

巫溪县消委会电话联系成都市金牛区的商家尹某,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按照消费纠纷属地管理原则,巫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利用“川渝消委组织工作交流”微信群联系上成都市消委会请求协调解决。成都市消委会收到投诉转件后,迅速转给金牛区消委会,同时对投诉的处理提供参考指导。金牛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经多方调查核实和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点评(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闫登伟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陈先生之前并无相关销售经历,且收到香猪排后也未进行销售,其身份是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等几类商品例外。陈先生购买的香猪排经过了烟熏处理,其保质期比鲜活易腐食品保质期长,属于可以在七日内退货的商品。

消委会观点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消费维权的跨区域合作也势在必行。2023年成都市消委会先后与重庆市消委会及德阳、眉山、资阳消委会签订了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并在汽车、通信、家居、服装、食品等重点消费领域联合开展评议调查3次、消费体察5次,发布消费警示7起,及时转移处理异地投诉10余起。本案就是成渝两地消委会合作处理异地消费投诉的一起典型案例。成都市消委会还将继续与异地消委组织联动监督、共同发声、协作维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经济同城化发展。(记者 王钰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 版权所COPYRIGHT 2011 WWW.XFZLW.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0014373号 川公网安备 站长统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22 技术支持:创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