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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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网站消息,该网站行政处罚一栏中显示,达金监罚决字〔2024〕5、6、7、8号是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和时任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行长助理毛某某、时任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蒋某的处罚信息。

(网站截图)
据达金监罚决字〔2024〕5号显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对信用债业务实施授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依法对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据达金监罚决字〔2024〕6号显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前调查不尽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依法对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达金监罚决字〔2024〕7号显示:时任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行长助理毛某某因对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毛某某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
达金监罚决字〔2024〕8号显示:时任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蒋某因对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编辑:肖俊宏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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