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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禁止网约车进机场是监管还是妄为? | 热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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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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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晓龙

“严格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区域揽客运营。”上海市于1月29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的通知》(下称《通知》),仅维持数天即宣告终结。2月4日凌晨,上海市交通委决定,从即日起恢复浦东机场区域内网约车运营服务,市民乘客可通过各网约车平台在浦东机场区域内预约用车。

解禁之前,《通知》引发社会强烈质疑。梳理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以部门《通知》限制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公平竞争,是否是对《反垄断法》的公然挑衅;二是《通知》的相关规定是否侵犯乘客(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三是以陈旧的《规定》作为《通知》的依据,职能部门“任性”作为是否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

有意思的是,面对公众的质疑,上海交通管理部门初始给出的解释可谓言之凿凿:2016年12月出台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此次下发《通知》只是重申该规定而已。”

但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这一解释不予认可:“《通知》的依据,也就是2016年的《规定》本身就可能存在违反多部上位法的问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通知》和《规定》都属于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此类政策在发布前应当通过当地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规定》出台之前,在2016年6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审查标准包括: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

显然,面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竞争加剧的现状,无论出于何种缘由,《通知》和《规定》中“禁止网约车在火车站、机场经营”的内容,给公众造成的直观印象和客观事实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是在“拉偏架”,为面临竞争压力的出租车争取更多市场份额。难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通知》和《规定》能走一次严格审查的程序,其中禁止网约车在火车站、机场经营的内容是不应该通过的。”

事实上,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作为城市的两种公共交通工具,其市场地位是平等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应一视同仁,不该区别对待。但上海交通管理部门却在回应公众质疑时又给出了如此解释:巡游出租车不挑客、乘客不挑车,只要乘客按序排队上车,其高效率发车的模式能够保障抵沪大客流尽快疏散。“网约车因为是找一辆‘专属’的车,司机和乘客相互等,大客流在一个狭窄区域里面进行积压的话,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这一解释同样被公众指为主观臆断。当地媒体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在取消网约车揽客的那几天,从浦东机场落地的乘客,除了家人朋友接送、公共交通,只能排长队去坐出租车,不仅增加乘客的时间成本,价格上也比网约车要贵得多,不少乘客为此吐槽。此外,出租车拒载短途、绕路宰客等顽疾也一直是让乘客吐槽的痛点。此前就有上海本地媒体实地调查发现,在虹桥机场、浦东机场等交通枢纽,出租车“挑客”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打网约车则没有这些问题,明显更方便乘客。

毋容置疑的是,禁止网约车揽客损害的是乘客的选择权,即不能选择网约车只能选择巡游出租车,增加了乘客出行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网约车在浦东机场运营”的通知,特别强调是在春运期间执行,但在这个特殊时间节点发出《通知》,让公众更加质疑上海市交通委是在为出租车“背书”、质疑《通知》背后有什么难以言喻的东西。

据媒体披露,交通运输部多次明确鼓励网约车参与春运。在全国多地,网约车早已成为春运保障的重要力量。广州、北京等城市也在近日做出表态,鼓励网约车在春运期间前往机场等枢纽站场接单。

面对上述种种质疑,在经过几天的舆论发酵后,上海市交通委最终决定恢复浦东机场区域内的网约车运营服务,这一决策无疑是对市场呼声的一种正确回应。

但在解禁之后,行业主管部门恐怕还有不少事情要做。一是将2016年出台的《规定》做相应的修订,删除“禁止网约车在指定区域揽客”的限制性规定,积极引导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进行公平竞争。二是加强对出租车的合规指引,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下大力气整治出租车拒载短途、绕路宰客等顽疾,依法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让乘客真正放心、无忧搭载出租车。三是借鉴其他地方在推动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下称巡网融合)的成功做法,促进巡网融合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鼓励巡网融合,推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不少城市巡游出租车企业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以更好承担市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和期待。比如广东省东莞市2023年推出的巡网、巴网双融合,被媒体指为全国首创的融合探索举措。

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出租车和网约车竞争中“拉偏架”的行为,虽然在舆论压力下很快“纠偏”,但在没有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就发出禁止性《通知》并很快让《通知》“刹车”,这本身就值得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深刻“反思”:当部门规定明显与上位法规相抵触却要一意孤行,却不得不在舆论压力下变相废止部门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政府公信力。

编辑: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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