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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 星期六

擅自定价、违规收费…… 达川区大堰镇某水厂被罚5180元

2025

09/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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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达川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达川区大雁镇一水厂擅自定价、违规收费及水表未检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涉事水厂主动向用户退还50400元水表费。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罚款合计5180元。

2025年4月1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达川区大堰镇某水厂存在未向价格审批部门申请政府定价,自行参照周边乡镇标准制定供水价格,且未依法公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共收取水费129211元;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以“更换电子智能水表”为由向用户收取水表费共计50400元;上述更换的智能水表,均未进行首次检定。

涉事水厂未申请政府定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期间,涉事水厂已取得政府定价文件,且其自行制定的价格低于核准标准,未损害群众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涉事水厂违规收取水表费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事水厂已主动向用户全额退还50400元水表费,有效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涉事水厂使用未检定水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涉事水厂无主观故意、水表来源合法,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属从轻处罚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并处罚款180元。

综上,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水厂合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罚款合计5180元。此外,该水厂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通过合规渠道向333户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水表费50400元;鉴于自身存在设备老化、运营成本高且收益较低的实际情况,已将水厂整体移交给达州市达川区某水务公司,由专业水务机构承接后续供水服务,保障居民用水稳定;针对计量器具未检定问题,该水厂已按法定要求推进计量器具备案及首次检定,确保后续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计量不准确损害用户权益。(李朝维)

编辑:肖俊宏 校对:涂伟 审核: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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