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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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通江县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1080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73件,其中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霸王合同欺民、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1件。
案例一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销售假冒“飘安”口罩遭退款受重罚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1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接通江县火炬镇一居民投诉,反映在火炬镇街道某药房花费100元购买20个一包的“飘安”一次性口罩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并处罚。
处理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是“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凡是标称为“一次性口罩”的飘安口罩都是假冒产品,该药店销售假冒口罩事实成立。2020年2月3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商家立即退还投诉人全部购货款100元并赔礼道歉;要求药店负责人在微信朋友圈和门店内发布召回广告;2020年2月13日,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处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不明码标价销售防疫药品受处罚
案情介绍
消费者王女士2020年2月1日诉称,在通江县西门大桥红绿灯处某诊所购买双黄莲口服液,称之前该口服液售价为15元左右,现售价为35元且未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及现场检查,发现诊所内的药柜上摆放有“双黄莲口服液”等药品未明码标价,后经调取药店内监控显示王女士所购药品付款金额为35元的事实。工作人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药店赔付消费者60元,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3500元。
案例三
格式条款损权益 、依法退还预付款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4日,李某通过电话联系通江县某婚庆公司,定于2020年2月2日在通江县诺江镇举行婚礼,并委托其舅舅与婚庆公司签订婚礼筹备协议,预付1000元订金。后由于国家发文规定,因今年春节疫情严重,取消所有酒宴,但婚庆公司拒绝退还所交订金,请相关部门维权。
接该投诉件后,维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婚庆公司的负责人并现场对所签订婚礼筹备协议进行查看,发现投诉人签订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单方毁约概不退款”等违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内容。
处理结果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退还消费者预付款1000元,并对该婚庆公司开展行政指导和约谈,要求其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遭举报
案情介绍
1月29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接群众举报称何某在微信朋友圈已20元的价格销售三无N95口罩。疫情期间希望执法部门加大力度查处。
接到举报后,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0日会同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对何某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住所内存放有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的N95口罩310只待售。后经询问何某得知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形式下通过朋友联系在外地购回了一批三无N95口罩在微信朋友圈里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何某停止销售活动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收取电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及加价分摊电量电费行为遭理抹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收取电费,侵害用电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查:该物业管理范围内共17家业主(不含当事人),由于17家业主无法直接供电,需由当事人转供到17户业主(终端用户)。
2019年1-10月以来,该公司涉嫌向17家业主搭车收取电费及加价分摊电量电费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35962.92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力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案例六
利用阿里巴巴网店发布虚假广告销售食用菌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消费者郭某、陈某投诉某公司在互联网阿里巴巴网站发布虚假广告销售“雪花牌”银耳,要求维权和查处。
2020年1月2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以“66年老字号”对外宣传企业所生产经营的食用菌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66年老字号相关依据。
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通江县某医院涉嫌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酒精消毒液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8日,消费者举报称: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128号有人在销售消毒酒精,价格为30元/瓶,价格过高,发国难财,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网上联系了“浮来春”供货商,于2020年2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成都金牛区以每瓶15.00元的单价购进“浮来春”牌75%酒精消毒液2000瓶(每瓶500毫升),后对外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销售了111瓶,大幅提价销售的情况属实。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5.00元、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通江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期限以及含有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6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由市局转来的《关于网友举报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嘴大桥旁通江府房地产项目在户外广告中宣称“买房即送价值10万元全屋家电礼包”》举报材料,要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在通江县高明新区城西村开发“汇金•龙腾御锦”项目时,发布的对外广告中宣称“ “10分钟内覆盖小区自建幼儿园、一完小分校、六完小、七完小、通江中学、通江高级职业学校、通江超前外国语实验学校等,一站式立体教育体系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5分钟范围内拥有通江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完善医疗体系,健康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通江县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介绍
2019年10日2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通江县某烟花爆竹公司在诺江镇城南某仓库对外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某市山虎花炮厂生产的“轰天雷”牌组合烟花,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查明:该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30元/每箱的价格从某某市山虎花炮厂购进“轰天雷”牌组合烟花60箱,购回后以50/每箱的单价对外销售5箱,其中现场抽样检验4箱(未收费),其余的在抽检后均以50元/每箱的价格对外全部销售,获销货款2800元,获利润1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案例十
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3日,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通江县新场坝某酒厂用酒精勾兑白酒对外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处理结果

经查明:该酒厂库房存放食用酒精17桶(1617.89斤),被投诉人使用食用酒精共生产出的白酒324斤,开业时搞活动向消费者免费赠送154斤,剩余170斤以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食用酒精17桶(1617.89斤)、白酒170斤和处罚款12000元的决定。
杨蓉记者白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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