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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罚没104万余元!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发布

2023

12/1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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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发布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川渝地区涉及案例主要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包括无资质专利代理、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行贿等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约谈专利、商标代理机构7400余家,责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930余件,吊销代理资质、停止代理业务33家机构,罚没金额4000余万元。此次警示案例发布旨在警醒行业内各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创新主体提高警惕,选择具有正规专利代理资质、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四川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无资质机构开展专利代理,涉案金额较大,对于当事人意图通过扣除人工费用以减少违法所得认定数额,以及通过主张违法行为超出期限规定而逃避处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对外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根据2021年6月8日从当事人电脑中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提取的合同数据及当事人提供的合同统计表发现,当事人与专利申请人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78份,合同约定并收取费用599402元,扣除上缴的专利年费、印花税费等官费合计64600元,税费合计11149.84元,实际获利523652.16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查处该行为,认定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违法所得认定有误,且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不应受到处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认为原告所提公司人工成本应当一并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专利申请人委托,签署并履行《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违法行为系呈现持续状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3652.1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23652.1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47304.32元。

2、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行贿、编造专利申请案

向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通过代理专利申请套取政府补助资金行为的典型案件,同时委派不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业务员陈某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当事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先后50次,以“返点”“回扣”等名义向四川省某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原股长郭某行贿141625元。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介绍业务,并在申报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7年,当事人业务员陈某与郭某等人共编造实用新型专利231项。2014年至2019年11月,据此申报并领取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

该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陈某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以上罪名成立,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8个月,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因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及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3、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出租出借资质案

帮助无资质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构成实质上的出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受到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与无专利代理资质的四川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打包交单文件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以自身名义无偿为其通过当事人自己的电子申请客户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截止案发,当事人代该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共24件,涉及官费等共12185元,严重扰乱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的处罚。

4、罗某某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案

在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的专利代理师未经机构指派,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理。

基本案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案中,发现在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罗某某自行接受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撰写专利文书并帮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收取四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费用4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记者 郭剑夫)

编辑:王旖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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