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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新津一小区电梯超期未检 物业被罚16万

2024

11/04

11:28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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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作为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特种设备,其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有的使用单位却忽视对电梯的管理,不仅带来安全隐患,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2024年7月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兴普大道的xx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有6台电梯正在使用,均无有效特种设备检验证明文件。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该合同第三章第八条:“(一)由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每年为本小区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0.电梯、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当事人负责该小区电梯的运行和维护。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2300.00元(人民币:拾陆万贰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安全,关乎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电梯作为群众出行的日常使用设备,电梯的安全更是关注的重中之重。新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极大保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督促了当事人履行主体责任,给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敲响了警钟,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编辑:赵伟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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