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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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贵单位在我公司需要帮助的时候施以援手,展现了政府部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对贵单位聚焦企业急难愁盼,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表示衷心感谢。”近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辖区企业寄来的《感谢信》,对该局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为企解忧,表达了衷心感谢与高度赞誉。
严监管
不公平格式条款?警告!
今年6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辖区某企业合同格式条款不公平。经调取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模板,发现该格式合同模板内容中存在涉嫌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及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现场
经查实,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为当事人统一制作并使用,合同文本内容在与消费者签订过程中不会修改。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及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之规定。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再使用,并决定对其警告处罚。
优服务
服务型行政执法为企解忧
《条例》实施后,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格式条款的粗暴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办理结束后,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解读,并针对当事人合同内容的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指导意见。

由于当事人属于某集团旗下公司,涉案的类似格式条款还广泛存在于该集团相关的服务合同中,该局提出的合同修改指导意见获得了该集团总部的高度认可并着手修改集团全国范围内的合同范本,对该集团旗下全国范围的业务都产生深远影响,充分实现了“办理一件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得良好效果。
“企业的感谢信既是认可,更是鞭策。”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转变监管执法理念,全面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武侯样本”。(记者 何馥君)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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