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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宜宾公布“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

03/14

15:49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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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宜宾市2023年“3·15”暨“春雷行动”新闻通报会召开,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2022年5月24日,叙州区局收到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按程序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依然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计400立方米,已售出67.01立方米,余332.99立方米未销售,货值金额82000元,经核算,获利166.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1月3日给予当事人:1.没收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32.99立方米;2.没收违法所得166.85元;3.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筠连某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待使用的“地西泮注射液”4支和“金属骨针”“一次性无菌注射针”等4种医疗器械共计115支相继超过有效期,涉案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502.45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翠屏区某食品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2022年11月30日,翠屏区局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生产的“芽菜”,其“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该批次“糖精钠”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为1.57g/kg(标准要求≤1.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芽菜共计950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计5700元,违法所得计5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7万元。

案例四:

南溪区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2年11月22日,南溪区局收到检验报告:南溪区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购进自贡市某公司出产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30桶,销售价格10.00元/桶,货值金额为300.00元,获利189.00元。当事人予以召回,但未召回到同批次产品,也未收到不良反应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

钟某涉嫌销售侵犯多种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销售带有多种注册商标的包包等商品共计70件,涉案金额约10万余元。以上商品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全部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局依法对该批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宜宾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该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某系列预包装食品及配套宣传资料,其宣传资料含“......产品配方源于经典古方,根据传统中医理念,运用中医体质养生适宜技术来养生防病.....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同样能够防治疾病......”等内容。当事人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购进销售,为增加销量,按照上述宣传资料刊载内容向顾客宣传该产品配料均为药食同源中药材,能够防治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案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在其项目售楼部电视屏上播放PPT内容含有“某某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部被砸……”等负面内容,2022年10月29日停止了播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3月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高县某鱼府对经营的鱼的来源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销售青波、黄辣丁、花鲢、甲鱼、鲢鱼和鲤鱼等鱼类产品并提供加工服务,其部分菜单中鲤鱼、鲢鱼等鱼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未发现店内有河鱼及相关产品经营。当事人以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价格从罗某某处购进经过活水放养瘦身的鲤鱼、鲢鱼和甲鱼等,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宣称是河鱼。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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