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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川渝三地联合发布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提示

2024

03/18

10:38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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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围绕中消协“激发消费活力”维权年主题,重庆市北碚区消委会、四川省绵阳市、广元市消委会针对老年消费、未成年消费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联合发布消费提示。

一、老年消费提示

(一)保健食品不能治病,选对用对才能有助健康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老年人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

(二)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警惕医疗效果显著的食品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当前,一些不良经营者通过包装成“神医”“神药”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忽悠老年人购买,非法牟取暴利。

(三)不参加非法“会销”,不相信商家“洗脑式”宣传

老年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远离打着养生讲座、专家访谈、有奖听课、“专家”坐诊、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旗号,采取家访送礼、亲情拉拢、会员优惠、雇托销售、饥饿营销等各种方式推销产品的非法“会销”活动,不相信商家“洗脑式”宣传,切勿贪小失大。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接到一起关于保健馆宣传“气到病除”欺骗老年消费者的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

经调查,该商家主要以体验式方式销售多功能氢氧机,为达到售卖目的,通过印制宣传单,宣称有“感到头晕、睡眠不好、肠胃不好、关节难受、血糖升高、血压偏高”等问题都可以进店进行体验,会有“意外的惊喜”,感受到“身体得到改善,身体更加健康”。经核实,该款“多功能氢氧机”属非医疗器械,执行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GB4706.1—2005),是一款普通电子产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目前,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已对当事商家立案调查。

【消费提示】

近年来,老年人养生市场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且数额较大,经济独立、独自居住的老年人是受害高发群体。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孤独、无处交流、有病乱投医的心理特点,通过赠送礼品、外出旅游、替子女“行孝”等手段,诱使老年人进行非理性购物,给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理性消费,要谨慎选择活动,不要盲目参加,不要轻信宣传,多与子女商量,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对保健类商品有科学正确的认识,生病要到正规的医院诊断和治疗,谨防上当受骗。

二、未成年人消费提示

(一)引导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

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教育其不要盲目跟风,不要有攀比的心理,同时给予未成年人的零花钱要适度,避免在未经过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消费,切实担负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的责任。

(二)合理规划健康的娱乐方式

家长要履行监护责任,合理规划未成年人使用手机、接触网络游戏的时间,开展趣味性活动,把未成年人的注意力从网络世界引导回到现实生活中,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关注其动向,尽量让未成年人不要触碰网络游戏。

(三)妥善保管现金及支付密码

家长的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支付密码尽量避免让未成年人知晓,避免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消费纠纷,尽量采用指纹、面部识别等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支付验证方式,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自行支付的可能性。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广元市青川县唐女士12岁的孩子偷偷瞒着家长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2800元的手机。唐女士知晓后,认为商家明知孩子属于未成年人,仍然向孩子销售高额商品,不合理,便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手机店负责人认为孩子是自愿购买且手机售出已使用过,无法再次销售,不同意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唐女士投诉至消委会请求解决。唐女士以孩子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受到限制,要求退货退款。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消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消费者唐女士的孩子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购买2800元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不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时要辨别是否具有消费能力,综合判断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子女引导、监督,帮助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预付式消费提示

(一)做好前期考察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应当做好前期考察工作,实地考察经营者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行业口碑、产品质量、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尽量选择实力强、规模大、连锁式的经营者,所有情况要充分考量后再进行预付式消费,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软件核实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选择信用风险高的经营者。

(二)勿轻信口头承诺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做出的口头承诺,消费者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对于经营者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使用范围及赠送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没有凭证,给维权带来困难。

(三)减少充值金额和办卡年限

预付式消费往往是充值金额越多,办卡年限越长,消费者就越能“获利”,实际上这样消费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一旦经营者“跑路”,消费者往往“血本无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进行充值时,应尽可能减少充值金额,并在短时间内消费完成,尽量办理月卡或季卡,谨慎办理年卡或是两年以上期限的卡,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也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等情况。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20年以来,北碚区雨宸理发店以充值打折优惠等方式促销,收取预付款近百万元,其后频频转让,并以新店不接收老店顾客为由,要求消费者重新充值方能继续使用预付款。消费者充值后,又通过限制使用项目、使用金额等方式限制预付款使用,数十位消费者向北碚区消委会投诉该美容美发店存在限制消费、强制推销、乱扣费、拒绝退费等系列问题。经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北碚区消委会多次约谈调解无果,北碚区消委会于2023年1月支持10名消费者向北碚区雨宸理发店提起集体诉讼,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帮助消费者拿回预付款近7万元。

【消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之规定,美容美发店收取预付款后,未能按照约定要求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退还预收款。然而,目前预付式消费相关法规欠缺,资金监管困难,经营者停业跑路风险大,消费者依法退回预付款难度较大。建议消费者事前查清商家信用情况,谨慎充值预付款,避免大额经济损失。

编辑:肖俊宏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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