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质量报投诉站
2025年03月06日 12:24
本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长沙经销商购买华硕ProArt创16笔记本电脑(发票号: 25432000000024088930 型号:H7606WV170-OECKXB8X20序号:S7NOCXO1N86027C),享受国补补贴。购买后7日内发现A面非人为凹陷(无外力痕迹),据《便携式计算机通用规范》(GB/T 9813-2020),笔记本外壳应承受日常使用中的正常压力。如果正常使用就导致凹陷,说明材质强度不达标,属于质量问题。A面变形可能导致内部元件损伤,内部结构缺陷,存在安全隐患金属面板抗压能力不达标,不符合行业标准。 标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 《三包规定》第十条,要求换货,但遭遇多方 推诿:华硕维修点:2025年3月3日,本人携带电脑至乌鲁木齐华硕维修点,要求检测A 面凹陷原因。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无法判定责任方’,但拒绝出具书面报告,并建议联系经销商,本人要求其备注“无法证明人为损坏’,对方未回应。经销商湖南仁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需工厂同意”因质量问题或故障,凭厂商维修中心或特约维修点的质量检测证明才能享受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华硕400客服循环推诿至维修点,未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或者推诿经销商,违反生产者直接责任条款。三方多次推诿三包责任,有意耽误三包时间。同时由于事发点经营资质湖南仁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置于芙蓉区朝阳街道,而事发点位于岳麓区梅溪湖步步高,12315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监督管理局推诿责任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区监督管理局回复推荐由长沙市岳麓区处理,12315均驳回,投诉无果,均不作为。同时商品宣传与实功能严重不符,产品宣传通过多项严苛测试例如“撞击测试”等承诺。但实际使用中A面非人为凹陷表明产品未达宣传标准。质疑是否虚假宣传,其外壳材质和工艺缺陷无人处理并推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经营者需自证无责;《三包规定》第十条:15日内性能故障需换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销售者需负责修理、更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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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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