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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4日 星期六

  • 虚假宣传混淆主体误导我签署合同

    2024年04月21日 06:31

    2024年2月16日我在抖音看到该项目留下了联系方式后续其公司王经理加我微信在微信上给我发送的宣传资料、收款码、收款账户以及营业执照是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3日王经理在微信上给我发送该公司推出金牌合伙人计划,该计划上面的盖章是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我交付一千定金后于3月19去该公司考察,该公司招牌也是写的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后续我回到家后3月23日合同签订前王经理在微信承诺其平台提供的推广任务最少能够满足兼职人员五天的工作量,兼职人员每人每天产值量能达到600元,五天能够达成3000元,并明确告知我该产值是最保守的,我加入后产值肯定往上走,在其虚假夸大宣传承诺下我问王经理怎么支付尾款,在其王经理指导下打入了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付了剩余25800元费用,随后王经理发送给我平台用户端推广资源销售协议一份,我在线上签署了该协议,签署后我发现产值远远达不到王经理所说完全不符,一个兼职只够两天任务量,我重新审查该协议后发现该协议并我与王经理所宣传的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而是我与成都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签订协议的主体与收款的主体、宣传、销售的主体并不相符,且该协议对王经理所说承诺的产值和任务量并未做明确约定。我全程与王经理所说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协商推广事宜,应向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但其对方两个公司利用主体名称极为相近、相似打的不同主体与我签订该协议,该协议签订的前提基础存在欺骗性,我并无与成都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真实意思,王经理在向我发送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告知我合同签订的主体是成都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我一直认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我与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性和误解性,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认知并不能分清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主体名称相似、法人相同,其公司王经理在宣传、签订合同、收款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但王经理并未明确告知我。我自始至终与王经理所说的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沟通平台推广并在其任务量和产值承诺结果的前提欲下与成都速创志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推广协议,并非为成都速创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与实际不一致,望有关部门查清真相,退还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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