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质量报投诉站
2025年05月05日 10:34
举报材料 2024年5月因亲属身患重症,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因正常向银行贷款时间过长、故迫于无耐,我通过网络认识自称“建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的“邱”姓工作人员。 “邱”说可以到成都公司面谈,也可以在西昌办理,后在“邱”的安排下,向其提交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与她安排的工作人员线下见面,协商贷款事宜,并签订协议委托他们办理贷款295000元,我同意向他们支付3%居间服务费8850元,无其他费用。 2024年5月15日,在贷款批下来后,我于当天前往银行面签、提款,“邱”安排了一个人全程跟着我,重银行出来后,出门时又来了一个人,请我去旁边的茶楼“走流程”。对方首先以“做消费凭证”的名义要求与成都宏达科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公司)重新签订协议,并支付88500元“履约保证”金给宏隆公司,协议期一年,到期后全额返还,被我拒绝。 但最终还是迫于急用钱的原因,无处借款的情况下,同意以“履约保证”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290000元,对方在扣除88500“履约保证金”后,用另一张卡向我账户转回201500元。 2025年4月26日我发现宏隆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手机号为空号。故4月27日,我通过微信号与“邱”取得联系,明确告之宏隆公司使用空号签订协议,现已无法联系,并且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其联系宏隆公司返还88500元“履约保证金”,邱:“以其已离职,合同是我与公司签订,自己只是推销人员,并已与宏隆公司协调好,让我耐心等待5月15日宏隆公司履约为由”,随即删除微信。 之后我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找到宏隆公司的工商信息及联系电话(18030526168),并且多次与宏隆公司联系,他们以拒接电话、电话打错等各种手段拒绝沟通协商。我通过“天眼查”发现其用同样的手法进行欺诈,曾经被消费质量报曝光。 故我有充分证据证明“邱”与宏隆公司欺诈,有如下欺诈事实:“邱”并不是银行客户经理,而是宏隆公司员工,其已涉嫌虚构身份进行诈骗;签订的合同文本当中刻意使用空号(“邱”承认该号码为虚拟号);宏隆公司开展业务转账时使用个人账户,而不是对公账户;宏隆公司拒绝电话沟通协商,拒不承认其身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拒绝履行合同;宏隆公司合同欺诈获得不得当利79650元。 宏隆公司涉嫌欺诈的证明材料: 一、“邱”与我2024年5月至今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注: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协商贷款的整个过程都有完整记录) 二、与成都宏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收据。 三、银行开具的转账流水证明材料。 四、宏隆公司被消费质量报曝光的报道一份。 五、“天眼查”上搜索到的宏隆公司、法人、联系电话、QQ邮箱等相关信息。 六、与宏隆公司(联系电话:18030526168)联系的短信截图。 七、合同签订日为2024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25年5月15日。 举报人:马钊(身份证号码:513431197605040015) 二0二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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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值班律师
车云霞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今日值班记者
高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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